【法律】律師告訴你,在司法實踐中訴訟保全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先說什麼是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夠順利實施,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自身職權主動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目的是避免出現其他原因而導致將來法院作出的判決無法實現的情況。

一般而言,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就應具備以下條件:

1、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之後能夠得到切實執行。而且在審判後的民事執行階段,申請執行的,也必須是給付之訴,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有給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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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從而導致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當事人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當然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主動依職權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4、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不要求提供擔保的除外。但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基本不會在當事人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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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邊是具體的程序:

1、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交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一併提除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法院受理後,提出申請。

2、擔保。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完全有權依法駁回申請。擔保可以在申請書註明擔保方式和擔保人並由擔保人加蓋公章,也可以採用獨立擔保函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各地法院對擔保財產審核的要求不同,最好在申請前到擬申請的法院查明後,選定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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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定。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訟保全,情況緊急的,會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也不能上訴,但是可以申請複議一次。當然,在複議期間法院也是不會停止對裁定的執行的。

以上,就是訴訟保全在實務中的條件和程序。更多法律問題,請關注天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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