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女子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8)女子監獄刑執字第238號

罪犯丁祥英,女,1973年10月28日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印章罪,2013年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商睢區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犯丁祥英有期徒刑七年。判決生效後,於2013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鄭州女子監獄執行刑罰。因罪犯丁祥英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9日以(2015)鄭刑執字第75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執行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

該犯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認罪悔罪方面: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改造,並能夠檢討犯罪原因,反省社會危害,矯正犯罪惡習。

遵紀方面:自覺遵守監規獄紀,服從幹警管理,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來約束自己。

學習方面: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在考試中取得較好成績。

勞動方面: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退賠退贓方面:無

其他方面:認真搞好內務衛生,保持房間清潔,不亂丟亂吐,能基本做到和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由於該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間(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8年3月31日),罪犯丁祥英2015年07月15日表揚一次;2015年12月15日表揚一次;2016年04月15日表揚一次;2016年08月11日表揚一次;2017年01月11日表揚一次;2017年06月25日表揚一次;2017年11月25日表揚一次;2016.01.19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2017.01.18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2018.02.22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考核期間評審情況依次為2015年上良好;2015年下良好;2016年上優秀;2016下良好;2017上良好;2017年下優秀。確有悔改表現。

綜上所述,罪犯丁祥英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任務。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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