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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作為日常的消遣娛樂方式之一,深深影響我們的生活,對於資深玩家,飯可停,活兒可緩,麻將不可斷。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麻將為麻友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
首先,網絡麻將存在諸多開掛功能,透視、更改輸贏概率、調牌等各項作弊功能應有盡有,即使是頂級高手也可保你只輸不贏。
其次,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聚眾賭博的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法律鏈接
覺得我危言聳聽了?
那咱來看個真實案例!
2016年11月份,滿洲里市居民邵某創建“海滿麻將”網絡麻將,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該網絡麻將組織賭博的情況下,在呼倫貝爾市境內招聘代理,通過代理向玩家推薦遊戲、出售遊戲房卡,從中營利,玩家獲得房卡後便可進入房間打麻將,並按遊戲中設定的規則計算分值予以結算。2017年5月,邵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熱心網友
不建網站也不招代理,只是打麻將可以嗎?
我國刑法中因賭博而設的罪名主要有兩個,除開設賭場罪外還有賭博罪。
檢察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按此規定,麻將是不能打了,麻將館也開不得了?
其實不然,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不難看出,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作為特別主觀要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司法實踐中,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
檢察官
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主要是為了消遣、娛樂,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不以賭博論處。對於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也不以賭博論處。
案例中邵某在明知他人會利用自己建立的“海滿麻將”網絡麻將進行賭博,為獲得高額利潤,仍將該網絡麻將推薦給社會公眾使用,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故意明顯。
檢察官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八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賭博行為,將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標準,具體情形如下:
(1)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場輸贏金額兩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攤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下或者全場輸贏金額兩千元以上的;
(3)設置一臺賭博機進行賭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八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將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標準,具體情形如下:
(1)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金額兩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不足五百元的;
(3)其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情形。
法律鏈接
賭博只是在相對固定人員間轉移財富,本身並不能為社會創造價值,而且易於產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檢察官提醒
贏者思謀大小通殺,輸意欲鹹魚翻身,久賭必輸,建議健康娛樂、合法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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