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卻不能繼承全部拆遷賠償款,這是為啥?

背景回顧

江西省九江市蔡家四兄弟正面臨著棚戶區改造。蔡家爹媽已去世,生前既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同任何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留下的樓房,按照拆遷計算方法,可以拿到近300萬元拆遷補償款。看到別人家因父母去世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憑著《公證書》簽了《拆遷還房協議》,四兄弟也來到了公證處。

公證員提出要到蔡家四兄弟父母墓地去看看。在墓碑不起眼處,公證員發現還有一個蔡家女兒的名字,而且這個女兒還有一雙兒女。公證員嚴肅地指出:“蔡家小妹也有繼承權。”蔡家四兄弟全懵了:“咱這農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哪有女兒繼承的說法?再說了,小妹都已去世了,怎麼繼承啊?”

以案說法|父母去世,子女卻不能繼承全部拆遷賠償款,這是為啥?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而所有的繼承,都是基於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本案中,小妹有繼承權,與蔡家四兄弟一起,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且,本案既發生了轉繼承,又發生了代位繼承

本案什麼是轉繼承?

什麼是代位繼承?


幹貸之此:

轉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也就是說,發生轉繼承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後死亡;

  2. 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

  3. 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

這樣,死亡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才可以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本該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

蔡家老屋在蔡老爹去世的時候就發生了繼承,小妹在其父親去世後死亡,屬於蔡老爹名下的老屋份額已是遺產,實際上也未分割,而且小妹沒有放棄繼承權。那麼,屬於小妹繼承蔡老爹名下遺產份額的權利,根據轉繼承的規定,轉移給了小妹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小妹的母親、丈夫及一雙兒女。

代位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通俗地講,代位繼承首先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

  1. 子女先於其父母死亡(先於父母死亡的子女,為被代位繼承人);

  2. 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小妹先於其母親死亡,根據代位繼承的規定,小妹的一雙兒女應繼承小妹有權繼承的其母親名下遺產的份額。

值得一提的是,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而轉繼承既適用於法定繼承,又可適用於遺囑繼承。

來源 | 江西省九江市贛北公證處,略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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