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人,大方縣人民檢察院為何沒有批准逮捕?

这个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为何没有批准逮捕?

这个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为何没有批准逮捕?

導讀

2018年1月24日,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同志在全國檢察長會議的講話中指出,要更加註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辦案對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增強企業家信心和財富安全感。

2018年2月24日,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同志在全省檢察機關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企業健康發展法治環境專項工作動員會上講話指出,檢察工作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中心,這是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重要體現。

在這一背景下,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為大方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案情介紹

2015年,貴州省某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集團公司)成立下屬分公司——大方某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任命康某為該公司經理,主要負責開發大方縣慕俄格古城5號地塊地產工程。

2016年下半年,康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周某某(另案處理),周某某自稱在畢節納雍總包得有房建工程,向康某承諾只要承包到5號地塊工程,就願意支付20萬好處費給康某。於是,康某在沒有實際考察的情況下,輕信了周某某有實力承包5號地塊的工程,並將周某某介紹給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王某說周某某具備總包5號工程的實力,在康某的推薦下,王某同意將5號地塊工程發包給周某某,合同簽訂後,周某某就進場施工。

2017年春節前,政府將這個工程叫停,康某再次帶周某某找到王某,建議把大方縣慕俄格古城景區溫泉旅遊康養中心工程發包給周某某做,合同順利簽訂並進場施工後,康某多次以家裡要用錢為由,向周某某索要20萬的好處費,周某某以銀行轉款和現金支付的方式共給康某人民幣20萬元。

2018年4月26日,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聽到了公司有人收受了周某某的介紹費,就召開了中層以上幹部會議,要求已經收受周某某項目介紹費的員工及時退還贓款。會後,康某主動向王某交代了收受周某某20萬項目介紹費的情況,並承諾及時退款。後康某之妻便主動代交了贓款20萬元。

2018年5月22日,康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大方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移送大方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檢察官釋法

大方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康某作為貴州省某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理,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介紹周某某承建其所屬公司的工程項目,收取周某某的中介費用,並多次索要,共計2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案中,康某在案發前主動向公司交代了收受介紹費的事實、認錯態度較好、無前科、系初犯,在康某被刑事拘留後,其妻子代其向公安機關上交了20萬元贓款。同時,康某還負責該集團公司在大方的房地產項目、少兒文體活動中心、康養中心溫泉的設計、策劃及各種手續的辦理,集團公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寬大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大方縣人民檢察院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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