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对驾培的不足影响

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对驾培的不足影响

道路运输

从道条修改征求意见稿看,可谓本次修改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有点玄妙)。如果修改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作者分析了以上的能动作用。但对驾培的不足影响,也是不可估量。可能无助于对当前驾培市场的改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驾培属于教育范畴,与道路运输的其他行业有着天壤之别。

1.驾培的教育属性

从道路运输的范畴看,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是客货运。维修、驾培和汽车租赁都属于道路运输相关行业。或者说,相关行业是客货的服务或派生体。因此在制定道路法律法规时,主要考虑了道路运输的主体行业客货运。其次,在相关行业中,如果再分的话,可以分为有形产品服务和无形产品服务。驾培属于无形产品服务,其他为有形产品服务。有形和无形的差别在于看得见(维修质量目标:汽车能运行)或看不见(驾培质量目标:看得见的是驾照,按照大纲还有一些看不见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职业定义是使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为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职业特征具有较强的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强。

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对驾培的不足影响

驾培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驾校是以培养驾驶学员的安全意识、培训驾驶学员的驾驶技能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以满足实际道路交通安全需要。

2.驾培已由起伏变化恢复至今天的半职业化

我国建国后一直将驾培职业化。直到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生活性驾驶技能的需求剧增,逐步冲淡了大型汽车驾培职业化强度。后来大小汽车驾培均被沦为非职业化状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由国务院于2012年7月22日以国发〔2012〕30号发布。恢复“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2014年07月为进一步落实国发〔2012〕30号由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正式提出在江苏、安徽、云南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并且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署,计划在2018年12月底完成。

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对驾培的不足影响

学校教育

3.未来驾校就是学校

驾校发展到今天,人们想得最多的就是驾校的未来是什么?今天之所以划分到道路运输,主因在于驾培与道路运输的相关性比较大。但驾培的教育属性远远大于与道路运输的关联性。

根据有关定义,学校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驾校是按照教学大纲,据此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驾驶技能系统教学的组织机构。从特征上,驾校与一般学校具有高度相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立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道路交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道路交通安全是交通发展的基石。交通安全教育,自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如果说一般教育的意义在于生活意义,那么交通安全教育在于生命意义。

目前我国市场化发展的基调没有错。但不能一概而论。悠关民生的行业职业化发展方向值得商榷。如医疗改革。国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有现成的思路和方法。并非一概市场化。职业化是素质教育的再提升,职业化往往与市场化背道而驰,但如何形成对立的统一体有待于今后发展与研究。我们也可以在今天市场化发展的若干年中,反思市场化与职业化的对立统一关系。

我们的驾校也可以与当下的全日制教育进行对比。有何巨大相同点?地域性(师生条件)、无形性(行为引导)、教学对象都是人等。不同点在于培养人才(整体)与培训技能(局部),教育与教学(也含有教育功能)等。从教育功能看,驾培职业化的目的在于除了提高教学效果外,提高驾驶技能的教育效果。

由此我们再谈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缺乏的东西可能远远超出想象。任何事物,只有遵循内在客观规律,才能抓到事物的本质。驾培行业也一样,只有掌握或遵循驾培发展规律,或找到市场化与职业化的切入点,才能找到驾培发展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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