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如何清算?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

破產公司的財產清理、營業維持、權利行使及權利處分,因在破產清算的預期下,破產公司及其管理層存在較高的道德風險,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尖銳的利益衝突,故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財產和事務處理。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及公司相關責任人,已無公司管控義務,而多有配合法院及破產管理人查清公司經營、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之義務。

公司破產如何清算?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彭建新律師以案說法

A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於2006年。至2014年,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存在破產事由。經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A公司破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A公司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發現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前一年內,A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公司主要資產賣給B公司,現A公司已無有價值的可變現資產。人民法院及破產管理人認為A公司上述行為系惡意轉移公司財產,並就上述行為進行撤銷,要求B公司退還所購標的或按合理市場價格補足差額,並要求公司轉移財產的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彭建新律師解析

公司處於破產程序中,就破產公司及破產公司中相關負責人員,《企業破產法》規定了如下法律責任,以規範其行為:

《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126條規定:“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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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新律師補充:

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的股東出資繳足義務,也屬股東所負法律責任。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中第70條第1款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72條第1款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民法總則》提綱挈領地重申了公司破產清算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承擔相應破產清算的法律及社會責任。

公司破產如何清算?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

彭建新律師支招

對公司破產具有直接責任的特定人員及違反配合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管理義務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及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有以下行為,以避免違背配合破產義務:

1.就法院、破產管理人依法進行的與公司經營有關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對其依法指示行為的,應當配合履行。

2. 破產案件經法院受理後,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印鑑、會計賬簿、文書等說明公司經營情況的重要文件材料,並及時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進行移交。

3. 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應避免有以下轉移、隱匿公司財產、提前償債行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1年內,公司存在下列行為的,破產管理人有權予以撤銷。下述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 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4. 公司日常經營中,已存在破產事由的,應當避免就債務進行個別清償行為,而應就債務進行整體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6個月內,公司對債權人存在個別清償行為的,破產管理人有權予以撤銷,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或虛構債務、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如上述行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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