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應如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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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應如何進行分割?

在前面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這個《17歲女孩父母雙亡,為何被86歲外婆告上法庭?》。不過當時是站在客觀的角度回答的,並沒涉及到遺產繼承和死亡賠償金的關係問題。

我可以明確的答覆:這個死亡賠償金絕對不是遺產,並不適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辦法。

那麼,死亡賠償金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屬於哪一種性質的個人財產呢?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司法條文?在死者親屬提起訴求的時候,如何分割?分割的依據又是什麼?這些問題是很折磨人的,沒有通讀和領會國家繼承法和民事賠償的人是理解不透的,就連律師也不一定定性的準確。

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包括如下:

首先定義一下公民的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該包括的是公民死亡之前享有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這個是沒有疑問的。那麼,這個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一種賠償,算不算公民的遺產呢?對照定義,顯然不是的。

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一種賠償行為。這種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之後,有其家屬獲得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對於死者來說是沒有意義的,也享受不了這種權利了。

民法規定的喪葬費和撫養人的生活費是不是死亡賠償金,這個也不是,這個應該算是對死者死亡之後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因為死者死亡之後,再也不能創造價值來撫養其生前的親屬而獲得的一種賠償。

侵權人“造成公民死亡的,並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在法律性質上,本條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屬於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

好了,講到這裡,我們根據國家的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了。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進行民事侵害的人,給與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損害的賠償。那麼可以肯定的說了,這個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也不是財產損失賠償,就是一種對死亡家屬的精神撫慰金。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係、共同生活關係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亡賠償金也不是給死者的“賠命錢”,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成員共同取得,應按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並不應按對半的方式平均分配。

這樣的司法實踐,可以給我們一個信號,就是不適用繼承法中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的均等份額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和死者的生活關係最緊密的,依賴程度最高的,分配到的死亡賠償金會佔大部分份額,比如80%,其他則佔比20%,比如丈夫死亡的,其妻兒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要佔比80%,而其父母則是20%的比例。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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