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不加女方名字過分嗎?

歐媚媚


您好!

個人認為:一方父母出錢買房,不加名非但不過分,而且還合理

這裡不區分男女。現實中,女方全款、男方要求加名也不在少數。方便起見,沿用題主的描述。

兩個原因:

  • 錢財是男方父母的,與女方沒有任何關係。極端點說,與男方也沒有任何關係。幫著兒子買房了,可以認為是父母對自己孩子的關愛,與結不結婚,沒關係。
  • 如果非要在房子上加名,實質上是相當於無償白佔——跟出錢的人沒關係,跟錢沒關係,僅僅因為存在“情侶”這個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關係。

所以,從背後的邏輯上來講,不加名,並不過分。

如果男方用自己的錢購買房子,加上對方的名字,那是自己的事兒,結果自己買單。但是,不要拿自己父母積攢的錢來充當“好人”——要尊重父母的心意,也要尊重父母的錢財。

加名的結果是什麼?

雖然很多說法,例如“誰出錢房子就是誰的,登記名字也沒用”。但是客觀的告訴大家,實際判例中,加名視同贈與——加了名,就可以分割。

所以,加名的結果就是:把父母的一部分財產“讓”給了別人。

在這裡,建議題主考慮加名的公平性問題:

雙方為房子實際的付出是什麼——不要用所謂的保護、考驗等理由,這些理由對於男女雙方而言,是平等的——本身愛情、婚姻就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事情,無論男女,都一樣。即便出了問題,也是自己的選擇,財務上的風險損失,不應及人父母。

所謂實際付出,要麼是雙方父母出資,要麼是男女情侶出資,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視作是公平。

處理方式有哪些?

我們假設一方要求必須“加名”。那麼,有哪些處理方式?這裡給出幾條建議供參考:

1.最公平的,雙方出資,登記雙方名字。

注意,這裡的出資是指用於購房的出資,不是指裝修費、傢俱家電的置辦費用。這些費用,在未來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時候,是完全可以單獨核算分割的,不會讓實際出了錢的人什麼也落不下。

2.借款買房

一方通過向自己父母打個借條、採取借款的方式購房。這時候,購房款將成為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既然加名是有“自我保護”的成分在裡面,這種借款方式,也是對出資方父母的保護。

3.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男女雙方之間簽訂好財產分割協議,附加條件,例如:婚姻維繫為前提。只要倆人好好過日子,房子就是倆人的;如果因為對方過錯導致婚姻發生問題,財產完全屬於自己,對方無權分割。


一紙家書


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屬男方婚前財產,從道理上來說不加女方名字,是符合情理的。

為什麼硬要加女方名字呢?在我們地方流行的方式,是男方買房,舉例花費200萬,女方花錢出裝修費,不管多少估計少於購房款,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會加上女方名字的。

如果女方分文不花,不加名字我認為,一點不過分完全合理,不知大家看法如何?可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

另外房產證寫的是屬父母,還是兒子產權,屬父母的就更應該加女方名字,因為分文未花,談不上加什麼女方名字的道理。

各個地情況不一定相同,不知大家對這個情況怎麼看。


靠山4


我的回答這樣的,男方父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兒子還沒有選擇結婚對象的前提下給兒子買了婚房,按照法律規定正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婚前財產。

如果在確定了男女關係期間,男方家庭購買婚男方可向女方協商。如果女方投入資金購買婚房,房產證上可以名正言順的寫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不投入資金參與買房,而且還想在房產證上添加自己的名字。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在男方家庭自願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房產證上追加女方名字,這在法律上是屬於男方向女方的一種贈與。說一句不好聽的,就是男女雙方離婚的那一天,這個贈與在法律上這個房產也有女方的一半。

如果男女雙方關係已經確定,男方購買婚房女方一分不想投入。而且還要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這有點屬於強取豪奪行為在裡邊男方有權拒絕。當然,如果男方願意妥協接收就連法律也無權干涉。這叫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至於題主說的是否過份,我認為我也不下不了這個結論。是不是過份這完全取決於男方的態度,男方說不接收這個不平等條約。那女方就過份了男友願意接收這個條件,那這個女友的要求就不存在過份了。

這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個回答,純屬個人觀點。不當之處,請大家評論。

感謝廣大網友們的閱讀和評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