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重磅!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一、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省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先按照本方案规定实施改革,转为企业后由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国有企业车改实施意见。

(二)人员范围:省属事业单位所有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已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省级党政机关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参与改革。

二、补贴标准

(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副厅级以上参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取消公车配备和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在当地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通过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参改单位其他人员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均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予以保障。严格按规定控制发放补贴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的福利化改革倾向,不得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费用报销额度

参改事业单位改革后新增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和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参改单位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对相同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三)从严从紧核定实物保障范围

1.鼓励厅级(含副厅级,下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可以保留实物工作用车,但要严格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厅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副职,以及厅级以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改革后不得配备实物工作用车。

2.对原符合配车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属单位在节支的前提下,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原配备车辆,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或报销交通费用。公车改革前没有配备保障用车的,不得新增或者调剂保留车辆。

(四)合理确定保留车辆

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参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二)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省级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三)坚持统筹协调,部门为主。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复本级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完成改革任务;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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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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