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 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


山东出台新规 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

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宏网山东10月12日讯 (记者李岩) 11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两个《办法》),这是山东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障管理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山东出台新规 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忠明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就两个《办法》制定情况和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共9章53条,坚持问题导向,以全面推进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以合理配置、集约使用、规范管理为主线,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完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了权属明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处置顺畅、监督有力的办公用房全过程科学管理体系。

  《办法》中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同时,将技术业务用房一并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提出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涵盖全省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织密办公用房信息“一张网”,下好上下管理“一盘棋”。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首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方式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优先级顺序并强调配置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要进行年度备案,不得超标使用,不得擅自多处办公,退休后不得继续占用。 多渠道创新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出口”,提出跨层级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服务民生、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统一招租、公开拍卖、拆除等6种处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鼓励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使用,推动办公用房闲置资产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等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确保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9章39条,坚持从严从紧,以全面加强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情况,将公务用车定义调整为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并分类细化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同时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的定义和用途。 将管理体制从分级管理细化为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确定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本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分类明确了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负责部门,要求相关部门间建立协调备案的工作机制;对编制核定提出要求,实行动态管理。首次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明确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要求。 明确党政机关以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党政机关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强化社会监督;细化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14种追责情形。

  制度建设,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山东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办公用房统一权属、项目审核备案、闲置资源利用及公务用车统一购置经费、服务平台建设、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备案等规定落实,共同推进两个《办法》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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