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假存單攬儲1.6億難追回,該省另一相似案件銀行被判賠

包括山東省農信社5名員工在內的十餘人偽造存單,以高息騙“存款人”到山東農信社在濱州的三個網點“存款”,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億餘元,案發後27名儲戶的1.6億餘元存款未能追回,他們向濱州當地法院起訴涉案農信社索賠,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濱城兩級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月1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道此案引發廣泛關注,農信社是否應承擔責任備受爭議。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相似案件中,山東高院曾在終審判決中判令銀行支付受害人全部本息。

多名法律專家表示,儲戶在銀行櫃檯,由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存款業務並出具存單,不管存單是否偽造,案件對儲戶造成的損失都應由銀行負責承擔,建議人民法院對於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予以受理。

案例:員工偽造存單騙存款,銀行被判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

澎湃新聞6月15日報道,該案十多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及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獲刑後,葉蕭軍(化名)等27名受害人損失的1.6億元始終沒有追回,他們期望相關部門能夠有所作為,幫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相似的案件中曾有過銀行被判令賠償的先例。

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檢索到一份民事判決書,該案同樣發生在山東省。判決書顯示,2013年1月15日,祁某經人介紹得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城區分理處(以下簡稱為鄄城城區分理處)存在高息攬儲的情形,遂將900萬元存入該分理處。存款四天後,祁某從中間人處收到貼息45萬元。2014年1月15日,存款到期,祁某到鄄城城區分理處要求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鄄城城區分理處拒付,理由是鄄城城區分理處原主任李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被批捕。

祁某將中國農業銀行鄄城縣支行及鄄城城區分理處訴至法院後,菏澤中院經審理認為鄄城城區分理處應當支付祁某本息,但祁某也存在過錯,扣除其違規收取的45萬元後,判令中國農業銀行鄄城縣支行及鄄城城區分理處支付祁某本息。

中國農業銀行鄄城縣支行及鄄城城區分理處提出上訴,他們認為,祁某訴請的存單是鄄城分理處原主任李某偽造的,涉案的900萬元存單是李某偽造金融票證詐騙祁某的工具,存單項下並無真實的資金存入。

山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祁某與鄄城城區分理處依法成立儲蓄合同關係,雖然存單系李某等人事先變造的,但上述行為系在鄄城城區分理處的營業場所、營業時間進行,而李某作為鄄城城區分理處主任,祁某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為代表鄄城城區分理處。應當認定祁某是在鄄城城區分理處要求下辦理了900萬元存款手續,亦在鄄城城區分理處營業櫃檯當場收到900萬元定期存單,而沒有證據表明祁某對該存單系變造一事知情,因此,祁某與鄄城城區分理處之間依法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鄄城城區分理處負有依照約定支付存款本息的義務。

山東高院據此於2015年6月23日維持了菏澤高院的一審判決,判令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縣支行及鄄城城區分理處賠償祁某全部本息。

專家:不能強迫儲戶分辨存單真偽,銀行應擔責

針對此類案例,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資深仲裁員劉志偉表示,山東濱州的這起案件中,關於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儲戶手中存單上的銀行印鑑為真,那麼無論錢被轉向何處,都不影響儲戶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應該正常向儲戶兌付存款;另一種情況,即存單及印鑑為銀行員工偽造,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儲戶是在銀行特定的地點、特定的時間內,由特定的銀行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的存款業務,為儲戶來講,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存款行為系與銀行之間的儲蓄行為,有理由相信櫃員的行為是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

“這在民法上形成了表見代理,所造成的後果應該由銀行承擔,也就是說不管存單是真還是假,都應該由銀行負責向儲戶賠償損失。”劉志偉說。

劉志偉認為,就該案呈現的事實來看,應當由銀行負責賠償儲戶損失,再向自己的員工追賠,“銀行不能強迫儲戶去分辨存單的真偽,儲戶也沒有這個義務”。

國際關係學院講師、法學博士郭世傑與劉志偉的觀點相似。他認為,因為交易是在銀行完成,由銀行職員出面,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保護信賴的問題,或者說表見代理,銀行選人用人不當,管理不嚴,導致職工在銀行內部打著幌子犯罪,也是責任的根據”。

但山東濱州案被害人在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濱城區及濱州市兩級法院先後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認為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裁定對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薄守省認為,儲戶起訴銀行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僅僅限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引用該條款屬適用法律錯誤。銀行不是刑事案件被告,起訴銀行為什麼不受理?沒有道理!”

劉志偉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法院因“對被害人財產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裁定民事訴訟不予受理存在不當,“這個法條引用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受害人提起的是單獨的民事訴訟,法院應該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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