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几种公司股东特殊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上规定条款中不难看出,股东出资方式作为相对开放的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可对公司进行出资。

本文仅就以下几项股东特殊出资方式进行简述:

一、股权出资

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可以免于筹措大量资金,具有较强便利性,股权出资的本质是股权转让。

1、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法律禁止出资的股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已被设立质权、章程约定不得转让、应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及其他规定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股权出资除了股权本身的适格与否,更多的是涉及股权转让的“适格性”。具体来说,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

(1)对于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经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让。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章程有其他限制的从其约定。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章程有其他限制的从其约定。

(4)对于上市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作为无形资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追捧及保护,尤以高新技术公司为主,知识产权出资亦是其重要的法定出资方式。

1、知识产权出资形式

就权利性质来讲,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为所有权或使用权;就权利类别来讲,商标权、专利权、财产性著作权等均可用于出资。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备权属明晰、可依法转让两大条件,特别对于职务成果应明确其权属,若权属认定不清晰,将会导致出资瑕疵,继而后期可能会发生出资纠纷。

2、知识产权出资履行方式

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权,应当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用于出资。经评估后的知识产权应以法定形式交付公司,权利人与受让方签订相关转让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并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

3、知识产权出资需注意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使用权应当为独占许可形式,尤其是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时应重点核查其的第三人使用情况。

关于著作权出资,著作权又可分为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和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其中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不可用于出资,只有财产性质、可转让的著作权才可用于出资。

关于合作成果出资,需经所有权利人全部同意出资,保证无任何权利纠纷后方可进行出资,若未经全部权利人同意而出资的,出资人属无权处分。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近年来,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价值也越来大大。本文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仅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而非作为有偿使用方式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

1、土地使用权出资条件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条件,其一,属性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则需要以征用手段变更为国家土地使用权,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出资。其二,获得方式仅能为出让取得。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对外出资,划拨土地须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出资。其三,须无权利负担。出资人必须已根据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

2、土地使用权履行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履行方式,交付与否是判断出资是否履行的标准。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以公司占有土地为前提,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表现形式。

但需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并非交付之后就万事大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本质其实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之处又在于其不是普通的财产权,而是带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此,土地使用权出资则需按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视为出资人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通过以上几种股东的特殊出资方式简述不难看出,股东既可以通过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另外,对于考虑以特殊出资方式作为入股的股东及其合作伙伴必须遵从以下两项出资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重要方式,是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在实践操作中,越来越多的初创型企业股东不仅仅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更包括非货币财产。倘若未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出资,不仅仅影响投资人取得股东身份,还可能会产生纠纷,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发展,因此本文仅就不同的出资方式其特殊之处做以简单陈述,帮助公司股东及经营者把握各特殊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以期避免未来出现纠纷。把握好股东特殊出资,既能灵活实现股东价值,同时亦能有效规避风险。

浅述几种公司股东特殊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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