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庭審近26小時結束,檢方認為三罪中兩個無罪

顧雛軍案再審結束,辯方認為顧雛軍等人原審判決的三個罪名均應無罪,檢方認為兩個罪名應無罪,一個罪名其中一個事項應無罪,另外一個事項有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最終結果,尚待法院最終裁判,此外,該案涉及的偽證問題也需法庭“全面審理後再決定”。

顧雛軍案再審庭審近26小時結束,檢方認為三罪中兩個無罪

(圖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6月14日晚19點多,最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顧雛軍等再審一案落下帷幕,法庭當庭未宣判。

顧案庭審持續兩天共計約26小時,檢辯雙方在法庭上針對顧雛軍等人所涉的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罪展開激烈交鋒,辯方認為三個罪名應無罪,檢方則表示,兩個罪名應無罪;一個罪名其中一個事項應無罪;另外一個事項有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庭審過程中,辯方指控檢方“作偽證”,但偽證與否以及顧雛軍等人的罪名最終如何認定,有待法院最終判決。

檢方認為三罪中兩個應無罪

顧雛軍於2005年被捕,其所涉的罪名是三個:虛報註冊資本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及挪用資金罪。

2008年,佛山中級法院對顧案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被判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2009年3月,廣東高院駁回顧雛軍的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提前出獄的顧雛軍開始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決定再審顧雛軍案。

在6月13日和14日的再審法庭上,顧雛軍等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各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據中國法院網,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註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行為,但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屬行政違法範疇,不構成犯罪;科龍電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過壓貨方式進行虛假銷售,導致其公開披露的年度財會報告含有虛假成分,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對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應按無罪處理;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裁判相關部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謀取了個人利益,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意味著,檢方認為顧雛軍挪用資金罪中2.9億元那一筆,“原審裁判相關部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除此之外,檢方承認其他應無罪。

在顧雛軍三個罪名中,挪用資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最初,檢方指控顧雛軍挪用資金多達七筆,原審法院排除了五筆,但對其中兩筆予以認定。一筆是挪用科龍電器公司和江西科龍公司共2.9億元用來註冊揚州格林柯爾公司,另一筆是挪用揚州亞星客車公司6300萬元。

6月14日的庭審結束後,顧雛軍表示,他對檢方的結果“非常不滿意”,顧雛軍認為,挪用科龍電器公司和江西科龍公司2.9億元是“完全可以說得清楚的”。

在法庭辯論階段,顧雛軍針對2.9億元挪用資金罪表示了以下幾個主要觀點:一是,他沒有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具體指示挪用;二是,二審和現在新的證據可以證明,科龍電器還欠格林柯爾公司3.62億元,所以科龍電器是歸還格林柯爾欠款,而不是被挪用了資金。

偽證問題“全面審理後再決定”

6月14日早上8點半顧雛軍等再審案繼續開庭,剛一開始,顧雛軍再次提出要求最高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但再次被審判長當庭駁回。

顧雛軍要求兩位檢查員迴避的理由是,最高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下稱《意見書》)系偽造,兩位檢查員明知這一點仍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涉嫌向法庭提交偽證。

《意見書》是此次最高檢作為新證據之一提交給法庭的,係為了證明顧雛軍挪用資金罪中涉及6300萬元那一筆的補強證據。

原審判決顧雛軍挪用6300萬元,一個重要證據是一份《付款通知書》——顧雛軍在向揚州機電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揚州機電公司)借款不成的情況下,擅自以揚州亞星客車公司名義向揚州機電公司出具《付款通知書》(下稱舊版《付款通知書》),將揚州機電公司支付給揚州亞星客車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匯至顧雛軍私人控制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使用,“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原審判決之後,顧雛軍申訴稱,上述舊版《付款通知書》繫有關部門偽造。值得一提的是,舊版《付款通知書》上面有揚州機電公司的公章,並有揚州機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大慶的籤批,但沒有揚州亞星客車公司的公章。

為證明舊版《付款通知書》的真實性,《意見書》將《付款通知書》原件(下稱新版《付款通知書》)與舊版《付款意見書》進行比對,結論是“可以重合”。換而言之,新版《付款通知書》)與舊版《付款意見書》系同一份《付款通知書》。

但顧雛軍及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經其比對,新版《付款通知書》)與舊版《付款意見書》並不能重合,顧由此認為新版《付款通知書》也是偽造而成。

在6月13日庭審一開始,當審判長詢問“各原審被告人對辯護人持什麼意見”時,顧雛軍立即指出《意見書》為偽證,要求趙景川、楊軍偉兩位檢查員迴避,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審理以後決定。”

6月13日的法庭調查時,顧雛軍的辯護律師曾問《意見書》審查人之一劉爍,《意見書》是鑑定書還是專家意見,後者答“我認為是專家意見”。顧雛軍據此認為,專家意見沒有證據功能,《意見書》不是鑑定意見,因而不能視為證據,其在法庭上一再追問,但未果。

作為顧雛軍案的原審和再審辯護律師之一,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童漢明曾表明意見,只有鑑定意見才可以作為證據,“專家意見是不能作為證據提供的,只能算參考意見”。

6月13日的庭審上,顧雛軍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陳有西曾問劉爍,“原始檢材(新版《付款通知書》)是否經過汙染,是否經過偽造變更”時,劉爍稱“我來審查的是文件之間(新版《付款通知書》與舊版《付款通知書》)是否存在的衝突,鑑定才涉及是否汙染,並且我們今天審查的內容並不涉及是否汙染”。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超過六個月。這意味著顧雛軍案再審有望在6月27日審結。屆時,檢方是否提供偽證,以及顧雛軍的三個罪名是否都將改判無罪,均將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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