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843號文和16號文再解必須招標工程項目的範圍變化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843號文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16號文綜合來看,在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上的三點變化。

根據資金來源強調區別國有投融資項目和非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強調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投融資的項目必須招標。

提高了必須招標的項目規模標準,招標限額標準翻了一倍。

大幅調整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範圍。將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整合適用,刪除了郵政、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住宅項目,安居保障房等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城市基礎設施方面僅保留了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增加了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發佈以後業內在“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中關於“等”的 理解上還存在差異。那麼實踐中該按照等內還是等外理解?

中國招投標協會特聘專家張作智認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就是對應843號文所列的五類項目:僅指“等”前的五類項目,”在此環境下不可以做擴大解釋,否則市場主體就無從應對法規的約束範圍界定。如果在明示的項目類型外要增加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比如“城市供水、供氣”等,則需要按16號令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批准。

總體來看依法必須招標範圍在縮小。可以預見該規定施行之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數量將降低,為採購主體選擇更多的採購方式,提供了新途徑的可能性。 (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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