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
一条新闻占据了热搜,
在各大平台被转发、广而告之。
![以案说法|儿童禁用柴胡注射液!还要注意这些药!](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没错,
就是“给儿童退烧用的柴胡注射液,被下禁令了!”
消息一出,网上评论炸开了锅。
![以案说法|儿童禁用柴胡注射液!还要注意这些药!](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这条新闻为何会引起大家的关注?
因为药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甚至与你的生命安全不可分割。
今天历检君为你整理了几个
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与药品安全有关案例
看完默默擦了擦冷汗
1
案例
袁某从网上非法购买了参芪XXX胶囊和等两种药品,并将该两种非法购买的药品通过私人开药销售给患者。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上述扣押的药品是以假药论处的药品。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医疗机构负责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袁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
案例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相比于“动刀子”的大手术,现在的微整容深受姑娘们的喜爱。水光针、瘦脸针、肉毒杆菌等等美容药品,扎上一针就能美容?或许和你想的不太一样哦!
吴某(化名)于2012年开始在济南经营一家美容店,从事生活美容行业。2016年年底,吴某某发现销售无中文批号的水光针、维生素C等假药有利可图,在明知药品没有国药批准文号和中文标示,涉嫌假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走私水光针、维生素C,存放于店内售卖。后来,在没有获得医疗美容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吴某某非法为他人注射走私水光针和维生素C进行医疗美容,并收取费用。
在后来的调查中,犯罪嫌疑人吴某主动交出尚未销售水光针、维生素C和肉毒杆菌等美容药品,经专业部门认定,吴某销售的三种美容注射剂为以假药论处的药。检察官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
吴某说“我看别人都在做这一类的药品,操作方便,愿意购买的人多,所以也开始卖。这类药品行业内都这么卖,因为成本也不贵,真假也没人能保证”。据吴某交代,自己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开的店也没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两项案例只是众多事件中的两个典型,
给病患带来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会怎样?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利用多种渠道制造、销售假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造成威胁。
再次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在私人药店、整容会所购药需谨慎,千万不能只听信广告宣传和一面的说词就随意购买使用药品,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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