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的注意了!又一案例!男子借“準岳父”名買房房沒了……

近年來,由於受購房資格、貸款條件、戶籍限制、購房政策等條件限制的影響,借名買房的現象越來越多,殊不知“借名買房”風險大。不僅親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有可能拿不回。近日,廣州某地一法院審結了一宗涉及“借名買房”案件,當事人李某為了利率和契稅優惠,借“準岳父”名買房,誰知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買房的注意了!又一案例!男子借“準岳父”名買房房沒了……

原告李某訴稱,其於2013年欲出資購買某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但當時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再購買就屬於二套,需要支付總房款的七成作為首期,且銀行貸款利率要上浮10%,且過戶的契稅要全額支付,不能減半。

於是,李某用未來岳父王某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當時準備和女友結婚,也不好意思和未來岳父籤“借名協議”。後李某因其他原因與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卻說房子是贈給他的。協商不成,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庭審中,被告王某確認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貸款、稅費、物業費全部是李某出資支付的,但堅持是李某贈與其的,認為房屋應屬於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對於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的證據則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是,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於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王某據此享有的也僅為債權權利,而並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借名買房的注意了!又一案例!男子借“準岳父”名買房房沒了……

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一、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

1、如果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2、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出資人實際上並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4、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資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滌除他項權利,才能獲得他項權利人的認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抵押權,勢必對出資人自身的權利造成影響。

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

1、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借名購房後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惠政策,抽籤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資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3、如果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房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實際上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行。

如何避免借名買房的風險?

1、如果確實需要採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麼在借名購房前,實際產權人應當對名義產權人進行全面瞭解,不只限於誠信情況、為人處事等方面的內容,還有相關的身份證件以及債務關係等,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2、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明確產權歸屬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果在協議中實際出資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的,那就無法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有權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

3、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並保留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向銀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原件。日後如發生糾紛,實際產權人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4、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簽訂抵押合同,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及做出其他行為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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