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若成為信託公司的宣傳工具 財經記者要承擔起輿論監督的重任

報道若成為信託公司的宣傳工具 財經記者要承擔起輿論監督的重任

信託業重新整頓之後,儘管監管部門一再頒發有關規定,嚴令限制信託產品的銷售範圍,但由於目前信託產品的發行只需要向銀監會簡單備案,推出一項信託產品在程序上相對簡單得多,在監管上存在一定滯後性,因此,信託投資的風險識別很大程度上被轉嫁到了投資者身上。例如金新乳品信託的例子,等監管部門發現問題時金新信託已經出現了財務危機,投資者即使要進行相關財產保全也來不及。

近幾年來,我國居民的儲蓄存款每年增長超過1萬億元,截至2005年底,儲蓄存款已達15萬億元之巨,大量資金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渠道。在此背景下,2002年以來信託產品的火爆自然會讓這種投資得到一定程度的釋放,大部分投資者並沒有充分意識到信託的投資風險所在,在某種意義上說,財經媒體就需承擔起教育投資者識別和控制風險的重任。2005年以來,已經有數起信託公司危機事件,包括慶泰信託、伊斯蘭國投、金新信託、金信信託在內的四家信託公司被停業整頓,媒體關於這些事件的報道總體上都是及時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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