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入刑

富阳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入刑

老李(化名)是一名轮式自行机械车(俗车铲车)的驾驶员,平时帮着老板从事铲土等工程作业。2018年5月25日凌晨,老李与朋友一起吃夜宵,期间喝了一瓶啤酒和劲酒。酒足饭饱后,老李回到家中。一大早,老李就接到了要求其到沙场作业的工作电话。于是,老李就驾驶着轮式自行机械车至沙场作业。作业完毕后,老李驾驶该车准备回家。在回家途中,因车辆交会让路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闻到老李满身的酒气,就打电话报了警。

富阳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入刑

2018年6月1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老李的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老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

说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如轿车、公交车、货车、工程车、摩托车、两(三)轮轻便电动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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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不仅是驾驶轿车等机动车达到醉酒标准,会追究相应的刑事处罚,本案中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等类似车辆的人员,酒后驾驶车辆,达到醉酒标准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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