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時年14歲的沈強夥同剛滿18歲的侯某等人以租車為名,在搭乘何某的轎車時將其暴力殺害,搶得手機及500餘元財物後棄車逃跑。由於現場證據缺失,嫌疑人一直未能受到法律制裁。
女司機被劫殺 因缺證據嫌犯獲釋2010年3月24日下午3點左右,北京市大興警方接到報警,亦莊附近某小區發現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車內仰臥著一具女屍。
經鑑定,死者死亡時間在兩天前,系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窒息性死亡。轎車車門為關閉狀態,但沒有鎖,警方在該車門窗處分別提取了6組指紋。
2013年8月21日,偵查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則徐社區新河畔大排檔門口將侯某抓獲。侯某對搶劫殺害何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供述稱還有王某一同作案。但警方發現,案發時王某遠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臨漳鎮,沒有作案時間。
因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4年8月31日對侯某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同年9月2日,侯某獲釋,案件也就此中斷。
另一疑犯自首 案件“塵埃落定”去年5月8日早上6點,22歲的沈強來到北京市朝陽區新源裡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一個網吧擔任網管的沈強對民警說,其和侯某搶了一輛黑出租,殺了女司機。
13歲就來北京打工的沈強供述,事發時他只有14歲,剛剛辭職,認識了同樣不想工作的侯某,並兩人商量去“搞點錢”。“搞點錢的意思就是去搶劫。”沈強告訴警方,他和侯某前往北京西站打算搶黑車司機,並且商定如司機反抗就用腰帶勒。
案發當晚,兩人在車站廣場附近等了很長時間,最終注意到了正在攬活的何女士。沈強回憶,凌晨一兩點鐘,女司機開車行駛到亦莊地區,侯某讓何女士停車,掏出刀讓其交錢,在何女士喊叫時,侯某和他用腰帶勒住對方的脖子,直至何女士不再掙扎。
沈強說,他摔碎了車上的導航儀,翻出500元和一枚戒指,“但戒指是銅的,幹這麼大的事兒才拿到這麼點錢,我們覺得丟人,後來沒再聯繫過”。沈強的投案,印證了侯某此前的供述,也使這起案件最終“塵埃落定”。去年8月12日,被通緝的侯某在廣東省東莞市再次歸案。少年潛逃7年 稱被同一噩夢折磨今年4月26日上午10點,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侯某、沈強搶劫案。
此案開庭時,何女士72歲的母親來到法庭,老人向兩名被告人提出要求共計賠償180餘萬元。何母稱,女兒出事後為等待兇手歸案,她和老伴為此案在北京呆了8年,夫婦倆一直以撿廢品為生。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杜福海為沈強辯護。
“沈強個人成長經歷極其特殊,希望法院考慮其經濟困難的現實處境,酌情從輕或減輕量刑。”杜福海介紹,沈強小學時輟學,11歲進工廠打工、做反串演員;2008年,12歲的沈強開始輾轉於北京和天津,以打工為生。
【判決】自首者被判8年 同案犯判死緩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強夥同他人(另案處理)經預謀搶劫後,以租車為名搭乘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當行至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某小區附近時,侯某沈強用腰帶猛勒何某頸部,致何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強等人搶得何某的手機及人民幣500餘元等財物後棄車逃離現場。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不起訴,後於同年9月2日釋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強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並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沈強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侯某和沈強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侯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侯某在第一次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第二次歸案後雖推卸罪責但當庭亦認罪,並表示以自己全部積蓄退賠被害人家屬,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不立即執行。
沈強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沈強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院根據侯某與沈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沈強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6000元。
閱讀更多 欒城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