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

梦隐晨

这个问题需要分成两块来回答:

首先,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还有担保义务?答案是没有。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保证期间,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不因为任何约定或法定事由而中断、终止或延长的。也就是说,除非修改法律,否则无论何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期限就那么长(6个月或者2年),超过了,保证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而无论是按照旧的《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还是现行《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已过,意味着保证期间肯定也过了,因此保证人没有义务再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答案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除非与保证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否则保证期间不会重新起算。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后,若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了,则诉讼时效可重新起算。但是,如前所述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届满了就是届满了,并不因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而恢复,因此,除非重新订立了保证和头,否则即便保证人自愿履行了,但未来再行发生纠纷时法院仍旧不会支持针对保证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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