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八年,公司都沒給正常上保險,離職一年了,還能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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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的要求補繳社保的糾紛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因而也不受勞動仲裁時效限制;

其次,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知,要求補交社保沒有期限限制。但是,如果是離職兩年後才維權的,可能存在勞動行政部門不受理的問題。

再者,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自行補交,並向單位追討(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有地區區分),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座談會紀要》一、適用《社會保險法》的若干意見的第1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墊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最後是作為勞動爭議的補繳社保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針對該條款的實踐作用,司法實踐有三種做法:

一是基於損失難以確定而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二是法院委託社保部門進行核算,再根據社保部門算出的數額予以判決,但這樣的案例極少;

三是按照社平工資的一定倍數判決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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