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权力与省长相似的是巡抚还是布政使?

于无声处34

严格来说,都不相似!

先简单的说一下二者:

巡抚:

始见于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为临时差遣官职。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形成巡抚制度。

最初的职权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同时明清巡抚略有所别。

明——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

清——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布政使:

全称——承宣布政使。始见于元朝。明清承袭。但与元朝不同,明清亦各有别。

明——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及行省在明朝时的称呼。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全国始设十三布政使。与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共同构成地方一级行政区长官。其中,提刑按察使主掌刑名,都指挥使主掌军事。而承宣布政使主掌财、税、赋、人事等。

清——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因此,严格来说,巡抚和布政使与现在的省长都不相似。此处有个前提,此处的省长,参照我国现行行政。

那么这两个官职,对应现在什么官职呢?

一、巡抚

1、明朝

官职相当于现在的代理省委书记,兼省长,加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省高检检察长、省高法院长,同时还是省军区一把手。

说白点就是,代理的省党政军一把手。

2、清朝

官职相当于省长,加省监察委主任、省高检检察长、省高法院长,同时兼任省军区一把手。

与明朝相比,不在是代理,而是正式的,但是职权小了些,没有了人事大权。因为清朝的官员人事权,都掌握在中央。

二、承宣布政使

1、明朝

官职等同于常务副省长,加省委组织部部长,同时分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

因为,明朝的省级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同为一省长官。相当于一个省,三个人在各自的分工上各自说了算,其他两人不可干涉!

顺带提下:

提刑按察使——相当于常务副省长,加省政法委书记。监管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制厅、省监狱。

都指挥使——省委常委兼省军区一把手。加省辖区内驻军最高指挥官。这里需要指明,各省驻军不一定隶属省军区。

例如原驻云南省内的第14集团军,不隶属于云南省军区,而是隶属于前成都军区,现西部战区。并且14集团军军长与云南省军区一把手同军衔,同级别,云南省军区一把手无法指挥14集团军。

2、清朝

官职等同于常务副省长,分管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公安厅户籍事务、人事厅、人社厅等。同时分管省委统战部。

说起来有些复杂,中的来说,对比现在的省长,要么多了些职权,特别是军权;要么就是少了些职权,例如人事,或者司法权。

还有一个原因呢,古代的官职往往职权并不是特别严格和明晰。很多时候,还不固定!


志军翔宇

应该是布政使,巡抚是省委书记。自明纪起,洪武后期开始中央到地方的体制改革,本次改革实质就是两个字—分权。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将大将军府一拆为五—五军都督府。

在地方,将元代行中书省制度进行调整,权分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按省份不同均为正从三品。布政使掌握一省的行政权力相当于省长。按察使主管一省刑名,相当于政法委书记,都指挥使相当于省军区司令。清承明制,布政使仍保留、都指挥使改为提督。(满清军制满汉分开,这里不作赘述。)

而巡抚制度诞生于明初,原本是中央特派至地方抚军安民的临时性岗位,”和中央巡视组作用有点类似。景泰和正德开始地方化,“出抚地方,节制三司”,嘉靖和成化年间巡抚制度完全地方化。巡抚在地方称“中丞”,对三司有绝对领导权,此时的巡抚更像是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的省委书记。(明清总督和巡抚制度的异同也不赘述了。感兴趣的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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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明朝制度上巡抚是临时官职,相当于钦差大臣,无固定官阶,巡抚辖区也不一定与布政使司一致;

清朝巡抚本官从二品,因加兵部侍郎衔升正二品,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是一个省的军政首长;

布政使

明朝布政使司是正式官职,有左右布政使,分别相当于省长、常务副省长;

清朝布政使各省仅有一员(江苏有左右两员),相当于现在的常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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