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正義的根源

公平和正義的根源現代法律的基礎,源自公平與正義的觀念,而公平和正義原則的確立,有著非常深刻的根源。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明確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而法律原則的確立,也毫無疑問遵從這一人類社會的客觀規律。

需要首先說明的是,一切正義理論的基礎,都是來自公平,公平是正義的根基,失去公平的前提,也就毫無正義可言。而正義只是公平的次一級原則,公平決定正義,正義影響公平。

不管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從其根本上來看,都是不公平的,少數或者多數所認同的正義本身就不存在,只能被稱為屁股決定腦袋。由於群體盲目跟風的特點,往往一個最淺層和最易被接受的表象,會成為絕大多數人的第一判斷,而更深層次的矛盾核心,卻只有極少數精英份子才能看見。精英份子所看到的很可能是正確的,但是用於強迫大眾來接受,就成為一種強權,而大眾投票的結果,卻往往導致走上錯誤的路線。

而正義,有從公平基礎出發的固有標準,那就是不同群體間在矛盾衝突中的利益平衡,法律追求的正義,其實質是一種追求整體損失最小化的平衡

,從整體利益角度考量,過度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使他人遭受過大的損失,本身就是一種自私,而非表面上的正義足以掩蓋。而比贏得自我正義更有價值的,是不過度傷害別人,懂得讓步和學會妥協。

而更為根源的公平原則,實質上由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所決定,經濟領域的交易公平理念是現代法律公平原則的根源。

我們知道,人類個體最根本的生存需求有兩個方面,從自身勞動出發的生產資料佔有和被外界環境決定的安全條件,在物質資料嚴重匱乏的時期,為了生存,人類不同族群之間是依靠內部的平均分配和對外的暴力掠奪所共同構成的,平均分配保證內部團結,暴力掠奪用於保障滿足內部人員的需求,原始矇昧時期,人類就是生活在一種內部的一團和氣和對外的冷血無情這種嚴重精神分裂,雙重標準的世界。

而經濟的發展,或者說人類資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帶來了物質財富增加,也帶來了人口的增長,物質財富的生成速度受到客觀因素的制約,在人們對科學的認知還基本停留在跳大神和出馬仙的時代,人口的過度增長,使得內部利益分配也成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過去的原始平等原則,不得不讓步於服務整體發展的集權體系,因為只有集權體系,才能克服人類自身的惰性,從而帶來更高效的集體行動力,直觀的說,不僅僅在於揮舞抽向奴隸的鞭子,在沒有戰爭的時期,也需要通過屠殺暴漲的人口,來保持內部的供需平衡。我們知道,人類是少見的可以一年四季交配的動物,其繁殖能力是非常強大的,而農業社會的生產方式無法滿足這種需求,於是遵從優勝劣汰規則的人口篩選機制的出現,就成了一種必然,人殉的殘忍儀式,驅逐老弱病殘的風俗,某些群體註定成為必須被淘汰的部分。

應該說,在經濟未發展的時期,集權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當人類無法向外界索取希望,就不得不通過內部淘汰來保證生存和繁衍,這也同樣是一種保護機制,只是不得不採用殘忍的手段,而我們,也不能用現在的標準,去衡量過去時代的價值觀。

在封建社會崩潰之前,人類社會鬥爭的本質,都是為了爭奪有限的資源以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自給自足的桃花源式部落生活,本身就是不現實的,不需要幾代,就會因為近親通婚而走向滅絕,而在更廣大的空間,社會分工必然引發一部分人不提供直接勞動,在這個時期,管理者以封建官僚階級的形象出現,資源不足是權利壓榨的根本,而從法律體系上,鮮明的階級制特徵和不平等原則,從西方的《漢莫拉比法典》到東方的《大清律》,實際上直至今日,在那些政教合一國家,法律中也沒有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不在所有人群中實現的法定權利義務平等,就不能被稱為平等,這應該是一個基本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理念和是不是真正實現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無關,這實際是一個應然和實然的關係,也是一個理想和現實的問題,到目前為止,也沒有那個國家真正實現了完全的平等,杜絕不平等現象是不現實的,逐步減少不平等的現象出現,才是通過努力能夠得以改善的部分。

工業革命帶來的人類社會的最根本變化,就是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整體生存環境的改善,滿足每一個人最基本的生存權,開始成了一種可能實現的事情,因為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為原本不得不淘汰的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也終於成為了一種可能,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正是因為這一物質發展的奠基,才真正具備了可行性。人類第一次真正認識到,不需要相互掠奪,彼此容讓也可以共同生存下去,而過去為了生存所進行的殘酷鬥爭,其危害性也得到了更全面的認識,人類過去歷史中所創造的財富,也被人類自己所摧毀,如今遺留下來的部分,都只能歸類為幸運。

相互妥協可以比爭搶得到更大的共同利益,這個認識,可以用下面這個例子來證實。

假如現在有一百人,卻只有足夠一個人一天生存的食物,那麼在這種環境下,這一百人必然以一種煉蠱的方式來優勝略汰,這不是依靠自我犧牲就能夠解決的事情,而由於人類利己的本性,殘酷的鬥爭,甚至同類相食的慘劇都是一種必然。

而最終的結果,也只能保證一個人的生存。

如果有了足夠五十人生存一天的食物,鬥爭依然是不可避免的,只不過這種競爭會在達到五十人可以平均分配的情況下,緩和下來,因為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一個人找到一份食物雖然比五十人找到五十份要困難得多,但是一個人要在自然中生存下去的幾率,也比五十個人共同生存下去要小得多,畢竟,人類需要面對的競爭對手,並不是只有自己的種群。

而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的不斷豐富,當一百人的生存需求都可以得到滿足,我們就意識到,鬥爭帶給群體的負面作用,終於有可能得到抑制和消除,只有在滿足共同生存的基礎上,人類才第一次真正擁有了未來,雖然早在幾千年前,東西方的哲人們就提出了關於大同世界、理想國的設想,但是真正展現出現實可能性的歷史,還只有短短兩、三百年。


過去時代的法律,是為了保證少數群體生存的一種篩選工具,由人所制定,也由人所運用,而其中貫徹的,是優勝劣汰的主題,所以舊時代的立法,只是在確立暴力手段來源的合法性,而現代法律理念,已經呈現出根本的不同。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關於國際公法的論述,已經充分展現出了法律作為一種保護機制,而非剔除機制的理念。

國際公法十分自然地建立在這樣一個原則基礎之上,這就是:在和平時期,各國應該盡其所能謀求彼此間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在戰爭狀態下,儘可能地減少損失,不至於毀滅各自真正的切身利益。

戰爭的目的是勝利。勝利的宗旨是征服。征服的主旨是保全。在此項原則和前一項原則之中必然能推導出構成國際公法的所有規則。

當整體保護成為法律體系的主要追求,法官、律師、檢察官和警察們,才真正成為社會中值得尊重的力量,因為他們使被害者擁有希望,也讓犯罪者失去爪牙,最終帶來的,是屬於整個人類群體的和平和穩定發展。

而現在的和平和穩定,才能給社會帶來更小的傷害和更美好的未來,立法不再將僅僅解決眼前的矛盾作為最大的追求,而是從未來的角度,對行為加以評判。

人人平等這一法律原則的偉大意義,正在於此,用寬容而非仇恨對待彼此,使自我的自由得到保護,又不使他人的權益遭受侵害,這才是“熱愛一切人”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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