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理應在法庭上見到官員

長期以來,“告官不見官”乃是行政訴訟中的常態,如今這種有違法治的現象有望在地方立法中得到遏制。據新京報報道,6月13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進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對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條件、要求以及追責等方面。

儘管2015年5月起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但其還是留下了不少“自由空間”。比如,行政機關負責人、委託出庭的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範圍未定,現實中“以副代正”,甚至隨便找個工作人員、律師敷衍了事,而“不能出庭”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

平心而論,最高法有關解釋專列5條“查漏補缺”,取得了較大進展。比如,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適度擴大出庭應訴人員範圍,更符合行政機關工作實際。限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等四類應當出庭情形,則減少了官員“藉故缺席”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是最高法司法解釋,也僅是相關法律條文的適度延展,並不能全然超脫立法精神,另行構建起官員出庭應訴制度體系。況且,司法審判機關並非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這也決定了司法解釋的效力有限,要徹底堵住出庭應訴官員的“規避渠道”,其實是一項難度很大的任務。

值得肯定的是,這是一份地方政府主動內部規制的清單。其不僅在立法、司法解釋的框架內,為出庭應訴制度“添磚加瓦”,還對所屬官員提出更嚴格要求,如即便是“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時,也需委託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在庭審中,出庭人員還需主動參與庭審發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將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對未按照規定出庭應訴的,將予以處理”等,有利於推動官員出庭應訴制度“落地生根”。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從立法修繕到司法解釋,再到各地立規,官員出庭應訴制度在不斷完善,也是落實十九大“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部署的必要之舉。故此,武漢的做法應凝練推敲、適時推廣,儘早為“告官不見官”現象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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