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律述評」實習期間受傷如何處理

「民企法律述评」实习期间受伤如何处理

某校學生在工廠實習期間被砸傷左手,造成八級傷殘,後起訴到法院,要求學校和該工廠對其進行損失賠償。後,法院審理後判決工廠方賠償於某各項損失10 萬餘元,校方不用擔責。

「民企法律述评」实习期间受伤如何处理

後於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工廠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 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於某進入工廠後受工廠管理,並領取相應報酬,雙方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於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其要求工廠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因三方安全協議對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責任分擔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予以認可。據此,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如上判決。

本案中,工廠在於某幹活前未按照規定提前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提示,這樣的管理缺失與於某被鐵錘砸傷左手存在因果關係,說明工廠作為僱主未盡到安全防護及管理義務,應當對於某本次事故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於某雖為學校在校學生,但其受傷系在校外實習期間,且學校已與於某及該工廠簽訂了學生校外實習及安全協議書,說明學校對於某校外實習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於某要求學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足,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這個案件給企業的啟示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在校外實習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保護範疇內。為了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議作為實習過程中的責任主體學校和企業,應著重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企業應配合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上崗前的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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