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到底是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检察官巧解“零口供”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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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底是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检察官巧解“零口供”贩毒案
「关注」到底是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检察官巧解“零口供”贩毒案
「关注」到底是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检察官巧解“零口供”贩毒案

姚雯 漫画

涉嫌毒品交易的两名嫌疑人到案后,一人坚称与毒品交易无关,一人坚称购买200克冰毒就是为了自己吸食……办案检察官没有被这些谎言迷惑,抽丝剥茧,拨开迷雾,还原案件真相。近日,经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认真审查、补强证据,一名被告人被变更罪名,另一名被告人被“零口供”提起公诉,得到法院支持,作出有罪判决。

胡军,1982年出生,山东曲阜人,有三年的吸毒史,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到达约定地点后,胡军独自一人走进村里。按照“军飞”的指示,胡军把钱放在紧挨着的两个电线杆之间,又前往另一个电线杆旁,拿出一个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随后又开车返回曲阜。整个交易过程,胡军和“军飞”不曾见面。

当车行驶到日东高速兖州收费站的时候,胡军被在此等候多时的警察当场抓获。因胡军拒不下车,无奈之下,公安干警破窗将其抓获,并在他的上衣口袋里查获一袋疑似“冰毒”物品。

后经鉴定称重,该物品净重198.662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68%。通过调查,公安机关确定了“军飞”的真实姓名为江海,并于同年11月15日在河南将其抓获归案。

购买200克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

2017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胡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江海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曲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仔细审查过该案的卷宗后,办案检察官杜宪苗对胡军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疑问。胡军一次性购买了200克冰毒,供述称是为了自己吸食,数量这么大让人怀疑。随后,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交流,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找到了一个证人,证实曾从胡军处购买过毒品,但胡军矢口否认,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充分。

证明胡军是为了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也没有证据表明“转移”这200克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那胡军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吗?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检察官认为如此定性不准。最高法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就甲基苯丙胺而言,刑法规定,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是“毒品数量较大”的范围,50克以上则属于“毒品数量大”。该案中,在胡军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近200克,根据刑法规定,检察官认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刑期起点应由有期徒刑七年变为十五年。

日前,曲阜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胡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江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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