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谈数字经济中的数据权利

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深圳市军民融合发展协会、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香港区块链学会协办的“数字经济与政府监管”国际学术研讨会于6月2日在北京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举行。中国国防首席专委会主任王守信、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计算机区块链方面学术代表人孙毅、中国财经大学副院长李伟、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等各界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谈数字经济中的数据权利

6月2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的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发表演讲,下面是演讲实录:

各位专家、各位嘉宾上午好。刚才工信部的领导也解释了一下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它是经济结构里面的一个部分,数字经济实际上它是用技术来改变现有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它由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组成,政府监管实际上是体现宏观经济的一个部分,数字经济如果从微观经济的层次去理解的话,它应该是通过技术改变单个企业、单个家庭、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然后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当中的资源,这个资源里面在数字经济大的环境下,可能最重要的为我们现有的制度和监管提出的挑战就是数据。

这个里面我主要从数据的这个角度去讲一下数字经济,政府监管给我们的经济活动,给我们的经济行为带来哪些影响。实际上,数字经济在利用数据来进行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就要提到一个效率的问题,成本的问题、交易成本的问题,如果谈到交易成本,肯定要受到一个制度,制度是在交易成本降低与提高,对它的交易成本影响最重要的因素。这个里面最重要的因素应该是一个产权的问题,如果我们的数据已经是国家的战略资源,已经是经济生活当中不论是生产还是通讯等等,它已经是一个经济的内生因素,它已经是一个生产的要素,那么是生产要素的话,它的产权影响到对经济活动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那我们就看,如果谈到数据的产权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数据的权利,就是数据能不能在个体上赋予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权利,也不是道德权利,也不是政治社会等等的权利,因为在产权制度肯定从法律的层面去谈,法律的权利它主要有确定性和强制力的保护,看看个体的特征适不适合上升为一种权利。数据本身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这个里面因为不同的角度都可以进行数据分类,但是我这里强调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因为下面如果是数据的权利可以确定,它权利的性质、属性、归属,然后再谈到权利的保护。

从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谈这几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非个人数据,它本身它有什么样的特点如果能成为权利。从法律的权利结构来说,主体、客体和内容,我们看看这个客体符不符合权利客体的特征,如果符合,它一定是我人身之外的,独立我人身之外,看看我现有的数据,无论你的姓名还是你的基本信息,以及你的资产信息等等这些数据,按网络安全法里面对个人信息的数据,以及欧盟保护条例里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德国、法国这些国家对个人数据的定义都是独立人身之外的,个人数据就是我们个人信息,美国也是采用个人信息,它是独立我们人身之外的,可以作为权利的一个客体。再看看我们这个数据,它除了独立我们人身之外,它是不是确定的,如果不确定,那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确定就是说主体对他能够控制,这个主体能不能控制它。

我们想想在我们现有权利里面,知识产权很类似我们的数据。但是它有不同的地方,知识产权也无形,它也独立我们人身之外,但是我们无法像物一样去控制这样的知识产权以及我们的数据,但是知识产权怎么实现它的控制性?是通过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主体的各种权利进行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控制。我们数据除了确定性之外,要符合客体的特征还要看是否独立的,我们看知识产权也是一样,它是一个信息但是它是怎么实现独立的?所谓的独立就是说,我主体能够和我数据的主体,它的数据的范围与其他主体的财产和范围是相隔相分离的,知识产权也是一样,各个主体的知识产权怎么去形成一个独立性,那么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从法律的角度赋予了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信息的独立性。

从这样一个比照我们就可以看出数据完全可以是权利的客体,如果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就可以上升为权利,这是从法律的权利结构来进行分析,数据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权利的客体。除了这个角度,我们要看权利本身,如果是界定为它是权利,一定要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个数据保护,数据一定上升为权利才能到保护的层次,法律保护的层次。这个权利一定是在我们现有的社会,我们形成了一个共识,也就是说当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不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给社会主体带来什么样危害,如果带来危害影响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发展,以及影响了这个客体在整个经济发展当中的应用,那么他是由一个正当性上升到一个权利,实质上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很多事件,这些事件足以证明数据应该上升为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是有正当性的,也是有必要性的,这就是在整个论述它能不能成为一个权利。

数据权,它有什么性质?它上升为一种权利,作为一种权利来保护的话,它的性质和我们原有的权利有什么区别?首先数据权利是民事权利,这个民事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用知识产权也好,债权也好,物权也好,都不能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它,这个制度有什么样的新型性,如果论人格性,从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欧盟、法国、俄罗斯等等个人数据法得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的定义它完全可以人格性的体现,所以个人数据是体现了人格性的属性。再看这个数据是否具备财产权属性,如果是财产一定可以交易可以转移,实际上我们的数据正在交易,也正在转移,无论从现有国际的制度以及国家网络法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跨境转移评估等等都是意味着它是可以转移的,也可以交易,这样一个交易又可以转移,它就可以具备财产权的属性。

我们民事权利里面真正能够体现国家主权属性的还是数据,非常典型。为什么在国家出台了个人数据与重要数据跨境转移的评估办法,以及在我们网络安全法里面第八、第九条以及欧盟条例,个人保护的一般条例里面,都说了跨境转移的问题,而且非常严格。其实很多重大的事件,因为数据的泄露,数据的跨境转移,不仅影响到经济政治文化,比如美国竞选问题等等一些事件,也就体现了国家主权。这就是数据新型权利里面,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国家主权。它的性质我们定义完了之后,你看看数据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也是大家现在非常关注的问题。谈到数据归属的话就要进行对数据的分类。个人数据的归属,从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明确可以看出,无论你的数据怎么去收集,怎么处理,怎么传播,怎么转移,它的最终的权利是归数据主体,这是毫无疑问。我们国家还出台了非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定,它的权属应该归于哪些主体,就看看我们数据的在整个形成过程当中,有哪些主体为它付出了脑力、智力、财力、技术等等,这样一个数据就应该去归属于付出的主体,或者是在我们法律里面,先占原则等等这是数据的归属,所以个人数据的归属我不需要争论了,它就是归数据所属。

还有一个,就是说数据归属里面,无论个人数据归数据主体,非个人数据归付出财力还有技术等等,按现在原则归入控制主体或者是为他付出的这些主体之外再看看我怎么进行保护,无论是个人数据的保护还是非个人数据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我们可以去借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里面,赋予保护个人数据主体它的权利我们可以去借鉴。

其实就因为数据客体非常特殊,所以对于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的话它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了数据主体比如你的知情权,你的删除权,你的更改权,你的携带权,他赋予这样的权利对你个人数据的保护,这是从保护的层面。

然后再回头来,为什么要政府监管?数字经济在信息经济的下位它一定是利用一个技术,信息技术,这个信息技术里包括基础设施,实质上在一个网络社会当中,网络空间当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作网络空间它都是在一个基础设施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基础设施它决定着双方当事人无论你是否诚信,你都受基础设施技术的影响即使我在交易过程当中,双方自治,而且是诚信的,而且也是合法合规的,但是你的基础设施,技术上的问题,或者是管理基础设施的道德层面的问题,都会影响到我在基础设施上的法律关系,这就是说在一个技术层面,在一个基础设施上作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要由政府来进行监管,监管什么?监管技术标准,这个技术标准一定是能保证我在空间当中他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诚信,符合法律应有的一个效果,非常符合经济法的宗旨,就是国家干预,一定在政府的监管框架下,从宏观经济角度去创造一个微观经济的一个发展环境。这是讲的监管。

下面再简单说一下智能技术,智能技术也好,大数据技术也好,云计算技术也好,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制度下,你去应用技术,去创新,但是不能突破禁止性的法律制度,那就会给创新带来阻碍,什么都不能突破国家的禁止性的法律制度,影响我们国家去赶超发达国家,成为一个技术强国。所以对技术和制度有敬畏,只有在双重敬畏之下,我们的国家才能在某些先进的技术走向强国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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