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功的唯一方法,是僱用比自己薪水高的下屬,你願不願意?

在每一次選舉,每一次天災人禍,每一場競賽過後,我們難免會有一種深深的感觸:這個世界並不公平。

1950年代初期的NBA球員麥肯(George Mikan)6遲10吋、250磅、動作靈活,造成籃球界巨大的衝擊,1951-52年球季聯盟甚至衝著麥肯放寬犯規尺度,還將3秒區寬度放大為2倍以讓敵隊球員可以限制麥肯的活動範圍,被稱為「麥肯條例(Mikan Rule)」。

臺灣的立法委員選舉之後,出現了史上第一位新住民的立委,是從柬埔寨嫁到彰化縣花壇鄉的林麗蟬,在這則報導的網路留言裡,我看到有民眾理直氣壯的說:「外配更應該做公益,享那樣多福利。」

當我們響應募集二手冬衣給在臺灣漁船上工作的印尼、菲律賓外籍漁工時,這個外籍漁工工會所在地的蘇澳,也有民眾在群組上責罵工會開罵,證據是:「我在路上常常看他們吃的東西、用的手機,不會比我這單親媽媽差!」

每次看到這樣的議論,我都會因此覺得羞愧。

這些不公平,不在於對方得到比我們多,而是「他憑什麼可以跟我一樣?」

我也可以理解說這些話的人,當然不是壞人,只是他們選擇了黑暗的想法。

我一位瑞士朋友,是瑞士綠黨的資深黨員,2015年11月開始為當地一個NGO組織工作前夕,在NGO同事的安排引介下,要我針對他的新工作進行深談,扮演「the devil's advocate(故意唱反調的人)」的角色。

在工作上,我們為了幫助同事或朋友對某個問題考慮得更周到,常常會互相請對方扮演故意陳述反對意見的人,從反面角度來分析問題,堵塞漏洞而故意提出不同意見。

瑞士人的新工作服務內容,對於瑞士人民是一個全新概念,但臺灣人大概耳熟能詳,簡單的說就是「債務更生」。他的新組織,會在瑞士提供債務協商、債務更生、債務清算、債務清償、債務整合、卡債問題等金融債務法律諮詢跟協助。

什麼是債務更生?每個國家依照法律有不同的規定。以臺灣來說,只要債務人的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月營業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無論是上班族、開計程車的司機,或是做小生意的,都可以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以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一旦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就不能對債務人提出訴訟或強制執行。債務人自己提出一套償還計畫,比如還幾成、每月要還多少錢、打算還多久,都可以按照自己負擔起的能力提出一套償還計畫,經債權人會議,債務人1/2以上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淮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一筆勾銷,這就是所謂「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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