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講堂」作為新樂人,遇上老賴,法律給咱撐腰!

「法官微讲堂」作为新乐人,遇上老赖,法律给咱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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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前語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保障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同時,也是捍衛人民權利和利益的工具。

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遵法守法,也有權利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順應普法、維權需求,我們與新樂市人民法院共同推出“法官微講堂”欄目,通過案例形式,為大家送上普法維權小知識,促使大家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習慣!

話不多說,“法官微講堂”第二期開講啦!!!

法官

微講堂

案例回顧

老賴窮途

“潮平岸闊催人進,風正揚帆正當時”。在當時煤炭供不應求的大時代,山西煤老闆韓雲毅然決然下海從事煤炭生意,著實紅火了幾年,並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僱傭了新樂洪鑫聯運公司,將山西的煤炭源源不斷地運往河北境內。這幾年下來,韓雲也欠下了不小數目的運輸款項。洪鑫公司經過多次催要未果,便一紙訴狀將韓雲告上了法庭。新樂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韓雲支付洪鑫聯運公司運費2471204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韓雲並未按照判決內容支付洪鑫公司運費及利息。洪鑫公司申請新樂法院強制執行,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執行法官查明並裁定扣押了韓雲名字的7輛汽車,韓雲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新樂法院申報財產,也未將以上汽車交至法院,經法院對其罰款後仍不執行。

新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雲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法官今天選取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官將從犯罪構成、訴訟實現形式及處罰量刑方面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犯罪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適用一般的犯罪構成理論,但是在犯罪主體和犯罪行為表現方面有其特殊性,法官將從這兩方面對本罪做介紹。

1

主體要件

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或單位。具體包括:

(1)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2015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拒執案件解釋》)

(2)單位(《刑法》第313條第2款)。

2

行為表現

本罪行為表現在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涉及兩個關鍵詞:(1)犯罪時間;(2)情節嚴重。

(1)犯罪時間:行為人在執行立案之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執行立案之前實施前述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本罪。

(2)情節嚴重:這是判斷本案的關鍵,在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具體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5年《拒執案件解釋》第2條對《立法解釋》所規定的第⑤種情形做了進一步解釋,可以概括為三類八項

第一類:“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等拒執行為,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屬情節嚴重情形;通過虛假訴訟訴訟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

第二類:“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

第三類: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訴訟實現形式

本罪可以採取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方式。(《拒執案件解釋》第3條)

當本案以自訴形式實現時,在滿足本文介紹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處罰量刑

本罪存在兩個量刑檔:

1

情節嚴重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

情節特別嚴重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量刑情節

對於本罪的犯罪情節,法律既規定了從寬情節也規定了從重情節。

1

從寬情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

2

從重情節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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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寄語

伯爾曼曾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對於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這是一種典型的“老賴行徑”。作為老賴們,切不可因為一時鑽了法律空子便洋洋得意,殊不知,老賴行徑的危害後果無窮大。從小處而言,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老賴,借貸緣起友誼,老賴行徑橫行,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而且還會產生連鎖反應,若再臨財政危機,多半是垓下之圍、四面楚歌了。於大處分析,老賴行徑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種破壞,當事人懷揣著對正義的渴望,等來的判決卻因老賴拒執成為一紙空文,談何公平、正義?商無信不立,法無信不行。老賴行徑同樣也是社會主義誠信經濟體系的一個病灶,腐蝕著誠信經濟體系的肌體。近年來,我國持續推進誠信制度化建設,將誠信列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用誠信文化宣教來夯實社會發展的基石。小王法官認為,文化教義固然重要,然對於老賴行徑仍需重拳打擊。“教”與“罰”有效結合,杜絕老賴行徑,落實判決結果,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距離誠信經濟體系的建立就更近一步。

法官微講堂 第二期

供稿:新樂法院 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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