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關乎收入,也關乎公平

個稅大利好!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也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個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等。

個稅改革一直是老百姓關注的重點。所謂個稅起徵點,正確叫法是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或者免徵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這次個稅“大修”,被稱為“力度空前的個稅改革”,不僅是因為調高個稅起徵點,意味著個人將少繳納個稅,獲得更高的稅後收入,還因為首次實行綜合徵稅,首次增加專項附加扣除,是一項涉及眾多方面的綜合改革,對於降低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都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個稅的目的,是調節收入差距,而個稅起徵點也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收入變化作出適當調整。據悉,距離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調至3500元,已經過去了7年。無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還是GDP、CPI等指標,7年來都有了巨大變化,而原來的起徵基點明顯偏低,造成了工薪階層的“直接痛感”。正因如此,提高個稅起徵點的呼聲較為強烈,也成為了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的一個熱議話題。這次個稅“大修”,就充分考慮了物價指數、平均維持基本生計水平、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科學合理地調高個稅起徵點,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順應了民意,有助於普通納稅人擁有更多“獲得感”。

當然,個稅起徵點也不是越高越好,偏高的起徵點也可能造成新的諸多不公平。個稅不僅關係個體收入,也關乎公平,公平和效率則是設置個稅起徵點的重要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綜合衡量個人的家庭稅收負擔能力,將家庭必要支出從綜合收入中扣除;效率原則要求稅制應儘量簡化,稅率應儘量低,防止富人利用稅收漏洞避稅。公平與效率決定個稅改革成敗。這次個稅“大修”,“首次”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同時適當簡併應稅所得分類,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就充分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個人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化等實際,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助於最大程度上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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