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关乎收入,也关乎公平

个税大利好!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等。

个税改革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重点。所谓个税起征点,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这次个税“大修”,被称为“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不仅是因为调高个税起征点,意味着个人将少缴纳个税,获得更高的税后收入,还因为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涉及众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对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个税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而个税起征点也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收入变化作出适当调整。据悉,距离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已经过去了7年。无论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还是GDP、CPI等指标,7年来都有了巨大变化,而原来的起征基点明显偏低,造成了工薪阶层的“直接痛感”。正因如此,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较为强烈,也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个热议话题。这次个税“大修”,就充分考虑了物价指数、平均维持基本生计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调高个税起征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了民意,有助于普通纳税人拥有更多“获得感”。

当然,个税起征点也不是越高越好,偏高的起征点也可能造成新的诸多不公平。个税不仅关系个体收入,也关乎公平,公平和效率则是设置个税起征点的重要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衡量个人的家庭税收负担能力,将家庭必要支出从综合收入中扣除;效率原则要求税制应尽量简化,税率应尽量低,防止富人利用税收漏洞避税。公平与效率决定个税改革成败。这次个税“大修”,“首次”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就充分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个人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化等实际,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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