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為什麼不能建房?

用戶2251707241567

自己自留地為什麼不能建房?

很多農村人自己納悶?為什麼以前村裡自己家留的地可以蓋房子,現在卻不行了呢?而且還是犯法呢?今天二代給大家解釋一下自己留的地為什麼不能建房,供大家參考!


其實我國《刑法》已經農村自己自留地做出明確規定。《刑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和郊區的土地,除了國家法律規定以外,所有土地歸屬於集體所擁有,包括,宅基地自由地,自由山地等,都屬於集體所擁有。

個人是不能私自建房的,就算是要建房還需要去村裡申請建房,如果你符合申請條件得到相關部門的申請審批那是可以的,


新農村二代

自己自留地為什麼不能建房?

“自留地”這一事物產生於60年代中後期,當時的政策方針是走社會主義集體化道路,是公有制集體經濟。

國家為搞活市場經濟,作為對集體經濟的一種補充,可在集體經濟為主導的前提下允許農民自留少量的土地種菜或搞多種經營。視地域土地而定,每人1~2分地,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自留地。


80年代初實行農村土地大包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土地屬性又增加了一項新內容“口糧田”。這就形成了土地三駕馬車並舉態勢,承包地、口糧田、自留地。這期中承包地是要納稅的,而口糧田及自留地是免徵農業稅的部分。

99年二輪土地承包開始。政府出臺惠民政策免徵農業稅,這時所謂的口糧田、自留地各地都歸口劃入承包地發證經營。自留地作為歷史產物已悄然退出歷史舞臺,結束了它的歷史使命,其實也已沒有了現實意義。

回到題主的問題,既然自留地已被劃入國家劃了底線的可耕良田,當然私人不能擅自毀田違法建房,一經發現必須拆除,這個道理你應該懂得。


那麼作為農戶確有居住方面的實際困難,又無其它空基可批用於建房咋辦?

你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你那塊所謂的“自留地”使用用途(理由材料必須充分,確屬實際情況),由農業屬性變更為農村建築用地屬性。這一關過了再完善建房必備手續,始得建房。

像你這種情況第一關很難過,別以為輕而易舉。在農村這種情況也有,但極為個別,屬非掌棘手的問題。

再次提醒:使用確權承包良田建房違法,要承擔被強拆的風險,得不償失。


abCd6666和天下

自留地是自己的口糧地,它不是宅基地,是不可以建房的。

因為在農村建房的是宅基地。你應該向村委會申請批准宅基地給你。想在自留上建房的,需要向村委會申請,村委會再向政府申報,鄉(鎮)、縣(區)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後,拿到宅基地證,才可以建房。否則就是違法的。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為什麼呢?自留地屬於耕地,耕地受法律嚴格保護,不能改變其耕地的用途。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村自留地是不允許蓋房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釆石、釆礦、取土等,破壞耕地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千萬不要在自留地上建房,否則後果很嚴重!


葉公來幫忙

自留地屬於農村生產性用地,村民不能擅自轉作他用。農村村民自建房必須使用宅基地,而宅基地必須通過正常途徑進行申請,對於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件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且面積需符合各地政策規定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條件規定,或者村民出售或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私自佔用自留地建房屬違法行為。


小豬房論

這個在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而我們自己的自留地,看似歸我們長期耕種,其實它的所有權還是集體的,若要改變它的用途,也須經過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因此,如果不經審批,在我們自留地建房,是違規的,而且會被依法拆除。會給我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想建房,先一定要經過政府土地部門的審批。方可進行。


緣份的天空14029191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