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處理自己一半的房產做遺產公證嗎?

Helen7330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處理自己一半的房產做遺產公證嗎?這個問題問的就有點繞,而且要看房子產權是公產還是私產。

首先按照有遺囑分配。夫妻雙方一方去世後,如去世方立有遺囑指定繼承人,那繼承人就會擁有房產一半的所有權,如果繼承人是夫妻另一人,而享受房產全部100%的產權,如不是則夫妻另一人只有50%的產權權利,做遺產公正也是分配自己這50%的產權,去世方的產權交由遺囑繼承人管理。

各地公證處所需材料不同,具體請諮詢房產所在地區公證處,還有如果需要公證處上門辦理遺囑公證最好提前兩個月預約。

如無遺囑,夫妻雙方一方去世後,產權按照父母,子女,夫妻(排名不分先後)的第一順位繼承,公產房必須由三方協商一致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只能先暫時擱置,目前法院不受理公產房繼承糾紛,所以現在很多房產糾紛公產房佔比很大。私產房也是參照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原則,在分配基礎上,去世方產權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按照平均分配原則辦理,父母一份,子女一份,夫妻另一方一份加上本來屬於自己的50%產權,數字化就是50除以3等於16.6,父母和子女各佔16.6%,夫妻另一方佔比66.6%,以此為基礎判決,在實際判決中也有部分調整,但幅度不會很大。這時如夫妻另一方做遺產公證,公正的就是自己的這66.6%的產權。


小夥子1983

視情況而定,主要看有沒有遺囑之類的

  • 如果去世一方之前立有遺囑,並對自己房產確定了繼承人,如果去世一方遺囑繼承人為在世夫妻一方,則在世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肯定是可以隨時處理自己的房產了。

  • 如果未立有遺囑,夫妻一方去世後,房產一分為二,一半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來繼承遺產,同時債務也由遺產繼承人所有份額來進行承擔。同時又會出現三種繼承方式:
  •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 3、訴訟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取個網名老撞名

題主的問題描述的不是很清楚,我試著回答:

1、夫妻共有房產,各佔50%的份額

2、一方去世,另一方處理自己所佔的50%份額,完全可以,這是您的自由

但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想要處理100%的房產份額,就不一定了

3、我國的遺產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

“遺囑繼承”的法定效力大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

①去世一方有合法“遺囑”的,尊其“遺囑”分配其“遺產”。

②去世一方無合法“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產”。

注:①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法定繼承開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平分被繼承人遺產;無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開始繼承。

4、回到題主的問題:

①如果去世一方,有“合法遺囑”,尊其遺囑處理遺產。如果其遺囑寫明,另一方繼承或有權處理自己50%的房產份額,則另一方可以處理100%的房產。

②如果去世一方,沒有“合法遺囑”,另一方及去世一方的子女、父母平均繼承去世一方50%的房產份額。

這時候,另一方就不可以處理100%份額的房產。


斷劍寫春秋

前提,1.夫妻房產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2.法定繼承的情況下。

那麼,首先夫妻是共同共有一套房,內部不分份額。俗話說的有一半或有50%,不完全正確。

其次,應當在法定繼承後,生存方取得完整所有權或者房產經繼承後變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生存方才有自由的權利處分其享有所有權的部分。

因為,依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物,應取得全部共有權人一致同意。而按份共有人,可處分其享有的物權部分。


bjcpzcx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處理自己一半的房產做遺產公證嗎?

這個問題表述可以調整為:夫妻共有一套房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權將自己名下的一半房產做遺囑公證嗎?

這樣做遺囑公證沒有法律障礙。這屬於民事主體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即使房產共有人的夫妻雙方都健在,一方也可以將自己名下的一半房產做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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