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人员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为什么?

饭桶君666

征地过程中,补偿款如何发放一直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一个话题。那么,如果一个原本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的人在征地过程中去世,其应当享有的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来领取吗?我们下面就来探讨一下这一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征地补偿款究竟由哪几部分构成,补偿款中不同的部分根据其属性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是不能成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死亡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

首先,先来看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在承包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对于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其次,对于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表明安置补助费是以征地前的在册人口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因此对于安置补助费,还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因其不能作为安置补助对象,所以也不能分得安置补助费;对于在征地之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已将其计算为安置对象的,其便享有分得安置补助的权利,此部分所得收益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以上就是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死亡情况下,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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