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江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有了新標準

近日,為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一系列決策部署,適應我省農業農村形勢的變化,省農委在對2014年制定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條件(以下簡稱“老條件”)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印發《江蘇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快看!江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有了新標準

與老條件相比,《試行辦法》有四個顯著特點:

一、取消家庭農場主戶籍限制

老條件要求,家庭農場主為本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有本地戶籍。現實當中,我省不少規模經營主體僅僅因為不是當地農村戶籍而無法被農經農業部門認定為家庭農場。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國務院和省政府也發文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因此,取消戶籍限制,既可以把符合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全部納入規範管理和培育扶持的範圍,也有利於打破要素下鄉的體制機制障礙,吸引各類資源要素流入農村,為農村農業發展注入新活力。《試行辦法》則取消了對家庭農場主戶籍的限制。

二、增加新產業新業態的適度規模標準

老條件僅規定一些傳統農業產業的適度規模標準,沒有述及新產業新業態的適度規模標準,同時還要求“市級主管部門原則上按照糧食生產家庭農場佔比不低於60%”的條件推薦,這些都與農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不相適應,《試行辦法》取消了相關要求。

三、適當提高經營規模上限

老條件明確,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為100~300畝,這在我省一些農村勞動力轉移比較充分,土地條件較好,農業機械化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較高的地區已經偏小。在土地租金較高的地區,也不能保證家庭農場主獲得“體面”的收入,因此《試行辦法》適當提高了經營規模上限。

四、體現綠色生態的農業發展導向

大力發展綠色農業生態農業,對保護環境、保證農產品數量與質量安全、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是黨的十八大確立的“五位一體”總體佈局的重要內容,《試行辦法》體現了綠色生態的發展導向。

《試行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申報認定、管理監督、附則等五章十八條。與老條件相比,《試行辦法》更加“開放”,但是由於規定申報省級示範的家庭農場必須首先是市級示範,從而既有利於各地因地制宜,適當設置相應的“門檻”,又能引導各地進一步完善示範創建工作。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總則部分

1、增加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則,同時明確省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採取逐級審核、限額推薦、擇優認定的辦法,並實行有進有出、等額遞補的動態管理。

2、增加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優惠政策,明確“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應當優先享受政策扶持,優先承擔財政支農項目”。

申報條件部分

3、首次提出實行示範家庭農場梯次認定製度,明確“申報省級示範的家庭農場必須是已獲評市級示範的家庭農場”。

4、體現年輕化導向,將家庭農場主年齡上限由65歲降到60歲。

5、取消各產業適度規模的下限控制,適當放寬上限標準。理由是:隨著生產集約度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新產業新業態的出現,一些小規模經營也可以獲得非常可觀的收入。取消適度規模的下限控制,可以引導經營主體深挖土地潛力,實行精耕細作。同時,將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由100~300畝調整為上限600畝。

6、增加“從事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的,年產值不低於30萬元且土地經營面積不超過50畝”。理由是:隨著新產業新業態的不斷出現,適度規模的規定無法涵蓋所有的產業,故按產值和規模作原則性規定。

7、增加“生產經營場所有家庭農場標識牌”的要求。理由是:引導家庭農場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運營管理水平。

8、增加優先推薦條件,明確對6類家庭農場可以優先申報。

9、取消“農場主為本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有本地戶籍”的限制。

10、取消“流轉期不少於5年”的條件。理由是:蘇州等部分地區的承包地流轉合同採取短期或一年一簽的方式,影響了家庭農場的認定,故擬取消該條件。由於建立了退出機制,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對流轉土地被收回的家庭農場,可以通過取消稱號的方式退出。

11、取消“家庭農場畝均產出和經營效益比普通農戶高20%以上,家庭農場成員勞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相當(蘇南地區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可適當降低標準)”的條件。理由是:一些大宗作物的規模經營畝效益並不比小農戶高,而且效益指標難以考量,容易給基層帶來“瀆職”風險。

12、取消“市級主管部門原則上按照糧食生產家庭農場佔比不低於60%的比例推薦”的規定。

申報程序部分

13、申報認定實行制度化。明確“省級示範家庭農場每年認定一次”,每年3月底前省級主管部門確定當年全省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推薦總數,6月底前市級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推薦名單和相關申報材料,9月底前省級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形式發佈當年認定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名單並對外公佈。理由是:便於地方按部就班操作,減少發文數量。

14、確保認定質量。省級主管部門每年僅下達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推薦名額,實行擇優認定。

15、實行全程公開。要求縣、鄉、村在組織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工作中,將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條件和時間要求等事項發佈在政府網站等媒體和村務公開欄;縣級主管部門在上報推薦名單之前,在媒體進行公示;省級主管部門將評審通過的家庭農場名單在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網站進行公示。理由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公平公正。

管理監督部分

16、建立退出制度。明確6種情況下應當取消家庭農場的省級示範稱號,被取消省級示範稱號的家庭農場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示範。理由是:避免明顯不達標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影響整體形象。

17、實行等額遞補。明確對於因取消省級示範稱號而空出的名額,可以在縣域範圍內等額遞補,也可以在設區市範圍內調劑使用。理由是:鼓勵縣級主管部門加強跟蹤監測,及時主動剔除不合格的省級示範家庭農場,並將發展勢頭良好的家庭農場及時推薦為省級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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