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高發、多發。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各種旗號,
許以高額回報,從事欺詐活動。
部分集資參與人受高息誘惑,
投入大量積蓄,
最終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和社會和諧穩定
……
廣州檢察是如何
打擊非法集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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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之前,先問大家一個嚴肅的問題!
你知道什麼是非法集資嗎?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
4大特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3大危害
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處置難度大,這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一方水土養一方人,
一方人鑄就一方城。
在不同的社會背景和經濟發展條件下,
非法集資案都會呈現出
不同的特點。
那咱大廣州又呈現出什麼特點?
廣州非法集資案特點
承諾高息回報,具有誘惑性。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換取高息是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特點。從辦案情況看,面對高息,集資參與人往往難抵誘惑。特別是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採取“拆東牆補西牆”、以後款付前款的方式,能夠維持一段時間的高息回報,但這種“擊鼓傳花”的方式終究難以為繼,一旦被告人資金崩盤,集資參與人必然損失嚴重。
公司化運作,具有欺騙性。 檢察機關辦理的絕大部分非法集資案件,均是以公司的名義實施。從形式上看,這些公司具有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極具迷惑性和欺騙性。如我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邦家公司案件,被告人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以上述公司正常業務為掩護,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達99億餘元。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識別難度大。 近年來,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法不斷翻新。一是利用互聯網平臺,在互聯網上搭建網絡投資、借貸、理財平臺,利用網絡平臺發佈信息,高息利誘吸引資金,進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如P2P網貸平臺、“MMM”金融互助平臺等。二是泛理財化特徵明顯,極具迷惑性。一些非法集資行為不再是傳統的高息攬儲,而是打著信託、私募股權的幌子,並以工商備案、公證機構公證等噱頭騙取信任。這類案件作案手法隱蔽、迷惑性大;並且由於犯罪分子利用工商和公證的公信力非法集資,一旦案發,導致不明真相的投資人對國家機關不信任,給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及社會管理秩序帶來較大的損害。
鉅額集資款難追回,被害人損失慘重。從檢察機關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情況看,非法集資犯罪一般持續時間長,參與人數多,涉及地域廣,集資額特別大,動輒上千萬,甚至達到數億元。案發大多因為被告人資金鍊斷裂,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因此案發以後,大量的本金難以追回。並且,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辦案期限一般較長而能挽回的損失卻有限,被害人往往對辦案機關不理解、不滿意,極易引發上訪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在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
廣州檢察從不手軟,精準打擊、依法嚴辦,
給犯罪分子帶來一萬點暴擊
廣州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
依法嚴厲、精準打擊,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群眾利益。市檢察院成立了經濟犯罪辦案組,專門辦理此類案件,加大犯罪打擊力度。
積極追繳贓款,努力為群眾挽回損失。檢察機關切實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盡最大可能追繳贓款,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強政策指引和思想教育,鼓勵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贓,主動彌補集資參與人損失。
充分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受理非法集資案件後,及時告知集資參與人有關權利和義務,認真聽取其意見和訴求;對集資參與人提供的案件線索,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研判,及時核查、反饋,充分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和訴訟參與權。
廣泛開展宣傳,形成自覺抵制非法集資犯罪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檢察機關門戶網站發佈辦案信息、庭審直播、電視廣播報道、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進行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主動向社會大眾提示風險,教育公眾遠離非法集資犯罪。
看完了這麼多非法集資的
影響和危害,
有沒有感到害怕和緊張
不怕、不怕
檢察官小哥哥給你支招,
做到這4點
你離“非法集資”也就遠了
遏制非法集資犯罪,防範非法集資風險並非是一件簡單的事。它除了需要金融等主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司法機關重拳打擊之外,更多的是需要社會公眾提高自我防範意識,時刻保持警惕。
拒絕高利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切勿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的承諾。
把握非法集資本質,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沒有設置投資門檻,誰都可以參加、投資金額不限大小的項目,不要輕易相信。
瞭解金融創新基本知識,遠離不靠譜的投資平臺。
瞭解案件處置原則,及時減少經濟損失。對於非法集資的參與人,一定要認清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損失自負、法律不保護、政府不代償”的處置原則,克服輕信心理和從眾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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