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質疑及質疑答覆?

如何規範質疑及質疑答覆?

近日,湖北省政府採購中心發佈《湖北省政府採購中心質疑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三十四條,包含質疑的提出、質疑的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質疑處理的主體、工作流程、爭議問題的解決途徑、答覆內容要求、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等。

《規定》增加了關於“必要的證明材料”說明、採購人和採購中心的職責權限劃分、原評審委員會協助答覆質疑的方式等。“質疑人對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採購結果這三個環節的質疑所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往往不一樣,實際工作中質疑人不太好把握,一是對舉證責任不能準確區分,二是不知道什麼樣的證明材料才是‘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人經常會因為證明材料問題反覆跑路,引發不必要的爭議糾紛。因此在《規定》中,我們對‘採購文件、採購過程、採購結果’三個環節可能出現的質疑問題進行了細分,明確告知質疑人在哪個環節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證明材料。”薛飛介紹。如《規定》第十四條,質疑人如認為採購文件存在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違法、違規內容,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提出質疑的,其證據材料應包括:(一)認為存在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違法、違規內容的具體頁碼、條款;(二)認為採購文件傾向和排斥的具體對象;(三)質疑人的判定依據,如: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相關產品技術和服務資料等;(四)其它可以證明質疑人主張的證據材料。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質疑人對採購過程及採購結果提出質疑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

“按照湖北省推行政府集中採購全公開的基本精神和政府採購電子化平臺建設的新要求,中心於2017年10月開始試行網上處理質疑,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同時,為廣大供應商提供方便快捷的質疑渠道,因此,新的《規定》中專門對網上質疑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薛飛介紹。

此外,《規定》明確了質疑人應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序環節的質疑。一件質疑函只能針對一個項目提出質疑,質疑人需要對兩個(含)以上項目提出質疑的,應當分別提交質疑函。《規定》還刪除和修訂了《項目質疑管理規定》中關於質疑的提交方式、質疑的審核與受理、有效與否的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與94號令基本精神不符的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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