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等最終判決也能拿到錢嗎?來了解一下“先予執行”

辛苦工作卻被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一向是困擾著勞動者的大問題,用錢需求非常迫切時,仲裁、訴訟高昂的時間成本往往令勞動者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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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勞動者只能等待裁決或者判決作出後才能拿到應得的工資麼?

答案是否定的,咱們今天就借追討欠薪給大家講講先予執行制度和相應的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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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劉某等100多名農民工兄弟在某小區工地幹活3年多,工程交工大半年後卻始終沒有收到開發商和建築公司發放的工資。

農民工所屬的勞務公司將開發商和建築公司訴至人民法院後,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開發商已向某建築公司支付80%的工程款。但是,由於工程未做最後結算,該建築公司無法在春節前給付勞務費,導致勞務公司不能及時兌現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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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案情,根據勞務公司申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開發商和建築公司採取強制措施,凍結其銀行賬號

後法院多次調解未果,經勞務公司申請,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先予執行30萬元款項,先期保障了農民工最基本的需要。[1]

從案件裡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先予執行制度,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判決或者裁決作出以前,先行支付相關當事人一定款項,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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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裡,代表農民工一方的勞務公司和建築公司之間的勞務費糾紛雖然並未在法院中審結,但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法院經勞務公司申請後先予執行,先行使建築公司向勞務公司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資,讓農民工們安心地過了個好年。

先予執行制度的相關規定

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上對於先予執行制度的具體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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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勞動糾紛仲裁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有明確的勞動關係權利義務具體確定,拖欠款項嚴重影響勞動者生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先予執行,於仲裁裁決書作出前申請先予執行拖欠款項。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那麼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只有討薪或者追索與勞動有關的賠償才能申請先予執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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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條中對“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明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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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發生以上兩個條文中規定的具體情況,在訴訟中,當事人便可以向法院提起先予執行申請,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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