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定金不可以退,訂金可以退。 籤合同算是定金,不退的。 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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