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入室盗窃又入狱

贼心不改趁晚上手机店无人,破坏他人防盗设施进入店内疯狂盗窃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刘某和孙某曾因犯抢夺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后,二人不思悔改,于2017年4月份,在陕西省潼关县、华阴市以及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趁晚上手机店关门店内无人之机,将手机店防盗门破坏,移动店内监控位置,多次疯狂盗窃87部手机。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刘某和孙某趁晚上手机店关门店内无人之机,多次盗窃手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两人在前次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示: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不鼓励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构成累犯的将依法从重处罚。不论为了什么目的,犯罪并不是解决事情的方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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