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一方房產證增加名字,分為如下情況:

1、婚前加名

婚前即領結婚證之前,如果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且無貸情況,婚前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則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等不菲的稅費。加名行為就是贈與行為,離婚的時候一人一半。

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2、婚後加名

對於婚後加名,就是共同財產與房產權屬問題,根據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購房屬於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加名則屬於夫妻共有,只不過房產權屬不可分,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離婚後按照房屋產權所屬的約定的產權比例劃分,沒作比例可以視為一人一半。

在房產證加名字變更為共有人(以有房無貸情況論述),其實並不複雜,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三證),到房產交易中心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

其實,法律之外是人情,也許那才是重要的,信任更重要,很多的糾紛來自權屬不明,但更多的糾紛來自信任危機。

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房產證上加名,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無論婚前或婚後加名,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上述案例中,林某與謝某是婚前取得房產證的,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建立婚姻關係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對作為夫妻雙方的林某和謝某共同均分。

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以上分析的是房子無房貸的情況,那麼有房貸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第一,婚前有貸款按揭的房子,原有人如需加對方(男/女朋友)的名字,需要和對方到銀行辦理變更抵押的相關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進行所有權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產權證在自己手上,但由於房子尚在貸款按揭狀態,房屋的產權證實際上是抵押在銀行的,因此,銀行出於對自有抵押物的考慮,多一個人在經濟上對房屋還貸,遠比一個人獨自還貸更有保障。

第二,婚後有房有貸款,更名流程雖說和婚前加名的流程並無異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加了對方(配偶)名字,即便擁有產權歸屬,但因為房子還是在貸款按揭中,隨之而來的是“夫妻共同債務”。

男方買的房子,女方沒有付錢,但提出要加名字 這合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