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擦玻璃墜樓,致9級傷殘!僱主懵了:我沒讓她這樣擦啊……

受傷之前,衢州人朱阿姨是一名家政服務員。

兩年前的一天,她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務部(以下簡稱“家政公司”)通知,到衢州市區一客戶家中打掃衛生。結果朱阿姨在客戶家中踩到防盜窗上擦玻璃時,防盜窗突然鬆脫,她不幸從4樓墜落致傷,經鑑定為傷殘九級。

事後,朱阿姨將家政公司和被服務的對象一併告上法庭。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賠償朱阿姨各項損失共計8.6萬餘元。6月15日,本案判決生效。

家政工擦玻璃坠楼,致9级伤残!雇主懵了:我没让她这样擦啊……

網絡配圖

她受僱打掃衛生時

不幸墜樓

2016年9月3日,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來電話,稱衢州市區迎和小區的客戶富某家中需要家政服務,讓她上門去為富某提供家政服務。

於是,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務員按要求來到富某家中打掃衛生。由於富某並不懂家政服務具體是如何開展的,因此當時並沒有多管朱阿姨等人。

期間,在富某未做要求的情況下,朱阿姨腳踩到富某家窗戶外的防盜窗上,開始擦窗戶玻璃。

富某家的防盜窗並不牢固。朱阿姨踩上去後,這處防盜窗突然鬆脫,結果她直接從4樓窗外墜落。

所幸的是,墜落過程中,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樓上方,附近群眾看見後趕緊拿來棉被,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

到底誰來賠

當事三方各執一詞

事後,朱阿姨將家政公司和被服務對象富某一併告上法庭。

在朱阿姨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中,請求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損失。

立案受理後,2018年5月21日,衢州市柯城法院對原告朱阿姨與被告富某、被告某家政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原被告三方各執一詞激烈辯論。

朱阿姨認為,她是受被告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中從事家政服務工作,家政公司作為僱主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富某作為承攬人,對原告的損害負有過錯,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富某認為,她只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承攬法律關係,對原告的損害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防盜窗只是為了防盜,並不是用於站人擦玻璃,原告未經專業培訓站上防盜窗擦玻璃,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由自身承擔責任。

家政公司則認為,其只是作為中介為原告與富某提供居間服務,原告並不是其公司員工,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是為富某提供家政勞務,而富某家中防盜窗未安裝牢固亦是事故發生原因;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

家政公司賠償8.6萬餘元

衢州市柯城法院在審理後認為

被告家政系個體工商戶,其經營範圍為家政服務,為客戶提供家政服務並賺取服務費系其經營的主要方式,居間服務不屬其經營範圍;富某與該家政公司通過電話溝通,雙方達成了家政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該家政公司名義到富某家中進行家政服務,因此原告與該家政公司之間系勞務關係。

法院同時認為,擦窗戶玻璃既可爬上窗戶擦,也可站在室內用專門工具擦。但家政服務員一般不會選擇爬窗戶,因為有專門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戶腳踩在防盜窗上擦玻璃,並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選擇,富某不存在指示過失。


而原告從事家政服務多年,理應知曉以攀爬窗戶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險性。但事發時,原告卻未採取安全方式並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柯城某家政服務部賠償朱阿姨各項損失總計23.7萬餘元中的35%,也就是83091.55元,同時還承擔賠償朱阿姨精神損失費3500元的責任,合計8.6萬餘元。對於朱阿姨的其他訴請,法院予以駁回。

6月15日,由於三方當事人均未上述,該判決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動履行賠償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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