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太大!一女子借表弟名買房,3個月後表弟閃婚提出……

“借名買房”如今已經不是個案了。在“限購”政策嚴格執行的當下,真的有些人盲目相信“買了房就賺到了”這一說法,為了達到買房的目的,不惜“借名”買房,結果往往是鬧上了法庭,最終依然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借名買房 姐弟反目

兩人一拍即合。芸芸出錢用阿浩的名義,在海珠東曉南以總價210萬元買了一套兩房單位。首付和每個月的房貸都是由芸芸支付的。收樓後,其中的一間房間芸芸拿來自住,另一間房間拿來出租補貼房貸,租客的租金也是打到芸芸的賬戶裡。

可房子買了才三個月,阿浩就閃婚了。阿浩央求芸芸:“我結婚了,開支大了,現在外面租房太貴了,不如你便宜點租一間房間給我吧。”芸芸覺得這樣一來表姐弟共處一室並不合適,而且自己與租客剛簽了一年的合約沒多久,因此,她就婉拒了阿浩的想法。

哪曾想,面對芸芸的拒絕,阿浩立刻翻臉了,認為自己幫表姐買了房,表姐賺了錢,而自己則失去了購買首套房的資格,再購房時首付要七成,他也無力支付。

一番爭吵之下,儘管芸芸答應支付10萬元作為“借名買房”的補償,但阿浩依然拒絕。而且乾脆一口咬定這套房子是自己的,芸芸當初只是借了一部分錢給自己買房。無果之下,目前芸芸已經找了律師,希望能認定自己是借名買房,並要求阿浩把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剛接手了此案的陳律師表示,由於雙方最初並未簽訂借名協議,芸芸也無法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借名買房,因此,此官司究竟芸芸能否贏,目前還是未知數。陳律師特別強調指出:“借名買房存在種種風險,即便在借名買房前簽訂借名協議,一旦發生糾紛,也存在著借名協議被認定無效、房子收不回來的可能。”

去年9月,廣東省高院發佈了一份《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其中第28條規定: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借名人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請求出名人(登記權利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購範圍內,借名人不具有購房資格的除外。出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借名人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陳律師還強調,借名買房的風險不僅存在於借名人身上,被借名人在遇到他人的借名請求時也要慎重,因為他人佔用自己的購房指標後,被借名人自己買房時,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銀行貸款的利率標準,相比於購買首套房,成本都要增加,而且如果借名人貸款買房,需要以出名人的名義貸款,若借名人不按約還款,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也需要由出名人承擔。

[案例 2 ]

借名買房引來一堆麻煩

2011年,全國房價一片漲勢。在貴陽做生意的謝先生看中了貴陽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已經擁有兩套房,在限購之列。幾經思量,他找到表弟何某協商。何某同意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謝先生則支付了近30萬元的首付款,並負責每月還貸。

風險太大!一女子借表弟名買房,3個月後表弟閃婚提出……

今年6月,何某想在長沙買房,卻發現他的首套房要按二套房來辦理銀行按揭,購房壓力大增。想到自己將名字借給謝先生用了兩年,何某遂向謝先生索取相應的補償費,同時希望謝先生能借一筆錢給自己作首付。而謝先生則以生意虧損為由,表示無錢可借,並認為何某要求的補償費數目“過大”,他難以接受。

這對關係降至冰點的表兄弟,開始考慮打官司來解決糾紛。“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房子在我的名下,我想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房子的所有權。”何某表示。

[調查]

三類人打借名買房的主意

借名買房主要集中在三類人群:一是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比如個人信用不良和被限購;二是因年齡等原因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的老人;此外,一些單位對內部職工購房給予優惠條件,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單位職工的名義低價購房。

星照律師事務所鄭律師認為,此類方式規避限購政策,看似聰明,實則風險重重。

對實際購房者謝先生而言,房屋未完成過戶之前面臨房屋所有權糾紛的風險。出借名字的人同樣承擔一定風險,不但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有了房產記錄,在金融機構也會有按揭貸款的徵信記錄,即便日後將房屋過戶給出資人,這些記錄也不會消除,今後自己買房時將無法享受首套房貸款優惠或受限於其他“限購”政策。

[律師]

打官司或兩敗俱傷

“真打起官司,法院判決房子歸屬哪一方尚不好定論,但肯定是兩敗俱傷。”鄭律師建議,雙方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再簽訂一紙補充協議,約定若干年內如果房價漲了,根據市場價值,一方相應地給予對方經濟補償。如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且在借名買房合同中未約定類似條款,出借名字一方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專業人士提醒,借名買房弊大於利,對於雙方都得不償失,市民不要鋌而走險。如果確實需要採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麼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並保留好付款單據。

此外,為防止名義產權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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