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發佈 “拒執罪”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執行難”,更不等於“執行不力”。6月21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執行工作專題發佈會,發佈了拒執罪典型案例,讓全社會正確認識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嚴重後果,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

曲靖發佈 “拒執罪”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最大的區別在於,執行不能案件是客觀上的執行不能,是因被執行人客觀上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案件本身暫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條件,以及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非執行難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

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限制貸款、限制購買飛機票、限制購買高鐵及動車票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並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曝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曲靖發佈 “拒執罪”典型案例

有能力建新房卻拒不履行判決 獲刑

2015年3月,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蔡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蔡某某賠償王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70萬餘元,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還應支付66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蔡某某未主動履行,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蔡某某僅向申請人給付1萬元後,即拒不履行,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法院要求其搬出新建房屋交付執行,但蔡某某拒不遷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申請人王某某以蔡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但未被受理;申請人遂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財產不履行判決獲刑

被執行人領取其丈夫的工傷死亡賠償金後,故意隱藏、轉移財產,拒不支付死者母親應得的份額,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4年3月,徐某某(李某某丈夫)在瀘西某煤礦工作過程中因礦難死亡,用人單位與徐某某家屬簽訂協議,一次性賠償徐某某家屬103萬餘元。徐某某母親饒某某於2014年5月向法院起訴李某某、徐某(徐某某長子),請求判決李某某、徐某分給其應得的賠償金份額。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就該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李某某、徐某給付原告饒某某贍養費及共有賠償金份額共計20萬餘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某、徐某均未主動履行,饒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督促其履行義務,但其一直未主動履行;法院在執行期間也未能發現其他財產線索,鑑於被執行人李某某已實際取得死亡賠償金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依法將李某某規避執行、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指控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執行人李某某及其家屬已給付申請人饒某某12萬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師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前述事實並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其坦白認罪,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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