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治“職業碰瓷”,需對勞資“雙向約束”

47歲的聶某在福建工作,先後在11家公司擔任駕駛員,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時間短則3天,長的有33天。每次辭職後,他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東家”支付加班工資。晉江法院近日認定,聶某的行為屬於“職業勞務碰瓷”,駁回其訴訟請求。(6月10日據《工人日報》)

像聶某這樣“職業勞務碰瓷”的求職者不是個例,甚至像職業打假人一樣,“職業勞務碰瓷”的求職者還有蔚然成風之勢。如江蘇揚州竇某在兩年時間裡,先後換了近20個工作。其中,竇某將15個“東家”告上了法庭,“罪名”都是違反勞動法用工規定,其中13次勝訴,光經濟賠償部分就拿到了6萬元。

在人們印象中,勞動者處於天然弱勢,“職業勞務碰瓷”的出現,顛覆了不少人的認知。這些“碰瓷式職業維權人”以勞務碰瓷為職業,如故意不籤勞動合同,通過勞動仲裁索要二倍工資;找藉口玩失蹤,辭職後索取生活費……除了“職業勞務碰瓷”的,更多的求職者則是“業餘勞務碰瓷”,比如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個人信息,騙取入職機會;比如隱孕入職,上班不久就以懷孕為由頻繁請假,休完產假則直接辭職等等。相比於“職業勞務碰瓷”,這樣的“業餘勞務碰瓷”更為常見。

勞動者誠信缺失,讓一些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一些用人單位也成了弱勢者。不管是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還是勞動者鑽法律空子,佔用人單位的“便宜”,兩種情況都不是正常現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相互傷害”都不是正常的勞務關係。用人單位霸道,會讓勞動者權益受損,勞動者不誠信,也會讓用人單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這樣的結果只會破壞正常的用工環境,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之間變得更不信任,“相互傷害”,相互設防、勾心鬥角。而勞動者處於弱勢,少數誠信缺失勞動者的行為,會讓更多誠信勞動者為前者的不誠信行為埋單,從而更容易被用人單位“套路”,如隱孕入職現象會讓企業更不敢招女職員,職場對於女性職業的歧視會變得更為嚴重。

“勞務碰瓷”現象的滋生,一是在於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讓一些不誠信勞動者覺得可利可圖。二則,一個巴掌拍不響,不少“勞務碰瓷”事件,恰恰是用工不規範的結果,就像近年職業打假人的興起一樣,也是因為假冒偽劣太多,侵犯消費者權益現象太過常見,讓職業打假人應運而生。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也正因不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企業太多,讓“勞務碰瓷”者“針鋒相對”。

對此,不可就此認為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是錯誤的,只是對於勞動者的保護要得當。相關部門在處理勞務糾紛時,要能公正公平地處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用法律手段解決勞務糾紛;還需要規範企業用工。而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嚴重違法,則要增加其失信成本,也要防止不誠信訴訟行為的發生。要淨化用工環境,要對勞資進行“雙向約束”,讓雙方都能堅守自己的權利邊界,而不能越界,像“職場碰瓷”、企業侵犯勞動者權益這樣“相互傷害”的現象,才會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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