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深夜一句口角引发10人街头乱斗,宜州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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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语

6月20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宜州区街头的持械聚众斗殴案。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等10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参加现场旁听的群众70多人。

开庭|深夜一句口角引发10人街头乱斗,宜州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
开庭|深夜一句口角引发10人街头乱斗,宜州聚众斗殴案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五菱车搭乘被告人凌某等6人,至宜州区汽车服务站路段时,途径该路段的被告人任某认为刘某等人骂他,任某便上前质问,继而与刘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叫刘某等人到宜州区庆远镇解放路“喜乐荟”KTV门口打架。

刘某邀约被告人覃某某参与斗殴,为准备斗殴工具,刘某驾车搭乘凌某等人到其经营的某汽车租赁公司拿杀猪刀及钢管。任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带刀过来帮忙。

后刘某等人来到“喜乐荟”KTV门口,发现任某驾驶电动车搭乘陈某,刘某8人遂追赶任某2人。追至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歌海宜州”雕像转盘处,刘某等4人下车殴打任某时,陈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捅伤刘某腰部后逃跑。

经鉴定:任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陈某、贺某等9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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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持续了6个多小时,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某等10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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