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如何实现?

无巧不成书,当最高法院影视中心拍摄制作的《阳光下的法庭》电视连续剧正在央视黄金时段热播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一边是从现实到艺术的升华,一边是从制度到现实的进步,为了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这个宏大主题,都在着力强调乃至努力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这个通知文字不多,一共只有八条,但要求明确、意义深远。既有对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指导意见,也有对律师如何服从法庭规则的具体要求,还有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如何维权与处置的工作机制。通过阅读理解,我注意到,通知首先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明确要求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同时,通知对法官如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而理性的指导意见。通知要求,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原则上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同样,如果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或者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设置了明确的救济程序。为此,这个救济程序对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乃至律师协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可以说,犹如《阳光下的法庭》热播所带来的广泛好评,这个通知的出台,同样也是一场及时雨、一种正能量。

一段时间以来,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完全理顺,始终存在一种相互紧张、相互隔膜乃至相互指责的状态。为此,我在一次专题讨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关系的研讨会上,特意用了四首歌名形容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状态:一是两者的关系是“像雾像风又像雨”。二是律师总是抱怨“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三是法官也是牢骚满腹“其实你不懂我的心”。四是双方都渴望“我的未来不是梦”。由此可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老问题,而是一个大难题。

事实上,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既有法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的情况,他们潜意识认为律师就是挑刺搅局的;也有律师对法官不尊重,甚至诋毁谩骂的现象;更有法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的情形。为此,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机关到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律师协会,作了许多努力,用了不少办法,查了不少败类。可以说,成绩不少,但问题依旧严重。

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怎样维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特别提出,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应当说,孟建柱同志提出的要求,既看到了问题的要害,也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更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法官来说,最关心的是如何维护法庭的权威。对律师来说,最期待的还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尴尬。近年来出现律师与法官“死磕”的现象,不仅让社会各界深感忧虑,更让所有法律人心生焦急。解决办法在哪里?制度建设怎么办?

或许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现实的探索,也需要制度的应对。大难题获得最终解决,或许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还有赖于所有法律人从道德伦理上的整体提升到立法司法的全面完善。于是,及时推出了简练而明确、明确而具体的通知。

通过通读通知,我看到了最关键的两个字,那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曾经撰文指出的那样,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沈德咏同志强调的是,法官乃至法院应该如何尊重律师。但是,作为律师,应当如何尊重法庭规则与法官权威,一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于是,这个通知在首先对法官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同样对律师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我看来,这个通知充分体现了相互尊重的深刻内涵:一是在职权保障上,相互之间有先后却无高低之分,体现为一种相互尊重与包容的关系。作为法律主体,作为诉讼参与人,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在作用上都是一致的。所以,法官要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正常的发问和质证等程序权利。司法实践也表明,如果不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同样,律师也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和意见。律师要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自觉维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中的尊严。二是在职能分工上,相互之间有左右却无主次之分,体现为一种相互支持与监督的关系。众所周知,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就是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和审判中立。如何真正做到控审分离与控辩对等,很多时候取决于审判中立,取决于法官对庭审秩序的掌控及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尊重。现在大力推行的审判中心主义,正是为了保证审判效率,实现控审分离与控辩对等。为此,就需要法官与律师之间更有效的相互支持与相互监督。对此,通知对法官与律师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在职业规范上,相互之间有远近却无内外之分,体现为一种相互交往与交流的关系。法官与律师之间本身就是有关系的,事实上也永远有关系。为此,相互之间需要“正当交往”,需要有规范的交往、有底线的交往。不仅有正当交往,还需要“良性互动”,也就是友好、理性、职业的互动。简而言之,相互之间要有远近之分,要保持距离,要保持分寸。

有鉴于此,通知还特别提出了救济程序与惩戒机制。所以,这个通知对律师来说,既是权利保障的尚方宝剑,也是服从法庭规则的指导书,更是违反法庭规则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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