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七部門發佈人才共有產權房實施細則,工作滿12年可獲全部產權

2018年6月8日,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佈《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實施方案》實施細則,規定了可享受人才共有產權房的標準、申請程序、准入條件、推出機制等,劃重點:

1.針對引進到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才,其中事業單位是指我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含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不包括公務員

2.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由購房人和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共同出資,個人部分可公積金貸款,但貸款金額不超過個人出資額的70%。

3.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是個人和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共同共有,各持一本產權證。

4.人才在崗情況每年進行年審,在福州工作滿12年可獲得全部產權,但變更產權前要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供抵押物進行擔保,完成產權變更後重新辦理抵押。

5.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前會在全市範圍內嚴格查房,購房後原來有享受公租房的要退出,月供逾期六次將被責令退出共有產權房。

6.未滿12年要離開福州的,可以申請買斷也可以申請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贖回個人產權份額,價格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7〕313號)相關規定。

福州七部門發佈人才共有產權房實施細則,工作滿12年可獲全部產權

全文如下:

《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實施方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創業創新環境,有序開展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管理工作,依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綜〔2018〕117號)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願申請、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准入

第三條引進到我市工作是指從福州市外引進到我市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工作,其中事業單位是指我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含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企業是指按照福建省對市縣財政體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福州市財政收入的企業。

第四條新引進人才是指2016年1月1日後與我市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全職聘用(勞動)合同的市外引進人才,或經我市申報,2016年1月1日後確認入選國家級、省級、市級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

第五條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填寫《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認定表》,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見附件2、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人選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後,上報至縣(市)區人社局、高新區管委會、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人才服務窗口。

(二)資格初審。各縣(市)區人社局、高新區管委會、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人才服務窗口對人才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報市人社局人才服務窗口審核。

(三)資格複審。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對人才資格條件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經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會同市直相關部門研究後予以公示。

(四)資格公示。在福州市人社局網站對符合條件人選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五)發放憑證。公示無異議後,由市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購房資格憑證》(出具憑證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並報市財政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備案。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根據人才名單,向市財政局申請預撥購房經費。

(六)申請購房。人才選定房源後,根據《購房資格憑證》、《人才住房優惠政策核實表》(詳見附件4)向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確認後共同出資辦理購房手續。

辦理購房手續前,市房管局組織長樂區及其他六縣(市)核實人才在當地私有住房登記、交易情況;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核實人才在五城區私有住房及交易情況,核查情況反饋市房管局負責彙總。對住房情況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辦理共同出資購房手續。

購買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交房半年內,已享受我市有關人才租房政策優惠的人才,必須退出或退還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優惠並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市人社局核實酒店式人才公寓、租房補貼情況;市房管局組織馬尾區、長樂區及其他六縣(市)核實人才在當地承租公有住房情況;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核實人才在四城區承租公有住房情況。未退出或退還租房優惠政策的,當年度年審不合格,不能獲得相應產權份額。

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人才,可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購房人自有出資部分的70%。

(七)權屬登記。人才共有產權住房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屬性質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向人才和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按規定註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等內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產權,允許人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轉讓時,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工作滿12年獲得完全產權時,一次性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購房人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公積金貸款餘額等值的資金或抵押物進行擔保,並在完成產權變更手續後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設立該套住房抵押手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每年開展人才在崗情況年審工作。用人單位應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期間,向各縣(市)區人社局、高新區管委會、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人才服務窗口提交年審材料(見附件5、6)。其中,人才更換用人單位的,由新的用人單位負責提供年審材料。

第七條人才在我市工作滿12年,憑各年度年審合格考核表,到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八條12年內,購房人才出現離開我市,提前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提前轉讓持有產權份額,或因死亡、離婚等確需退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優先申請購買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產權份額,房屋權屬性質轉移為完全產權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提交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報告及各年度年審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請;

(二)人才放棄購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贖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產權份額(包括人才已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獲得的產權份額),並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提交放棄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報告及各年度年審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請。

購買和贖回價格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7〕31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份額前,擅自用於出租經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第十條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責令強制退出人才共有產權住房:

(一)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因各種原因撤銷購房合同的;

(二)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違約超過六期(含);

(三)存在弄虛作假違規申報的。

第十一條強制退出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按照規定予以拍賣,按產權比例收回市財政投入的購房經費後,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在榕市屬事業單位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各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承擔;五城區企業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由市本級和區財政各承擔50%,各縣(市)、高新區和長樂區企業由各級財政自行承擔。

市本級統籌設立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用於人才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補助。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先行全額墊付,年終通過財政上下級結算扣繳。高層次人才跨市、縣(市)區之間調動,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互相補差、互不結算的原則落實。各縣(市)區要將人才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確保人才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補助資金需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負責解釋。

可申請共有產權房的人才認定標準如下:

福州市三個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認定標準

一、第一層次高端人才

(一)綜合類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2.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中央“千人計劃”人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人選;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市)優秀專家、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

(二)科學技術類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一、二等獎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部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主持人,且完成該基金所資助課題研究並通過結題驗收。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4.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劃課題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5.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承擔研究任務的項目專家組成員;國家“973計劃”項目首席科學家助理、課題組第一負責人,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

6.國家“863計劃”領域專家組組長、副組長;國家“863計劃”專題組組長、副組長,且專題通過驗收。

7.國家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前2名)、學術委員會主任,國家工程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省、部工程實驗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8.國際知名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9.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

10.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省專利金獎獲得者(須為專利發明人及設計人)。

12.中國服裝設計金頂獎獲得者。

13.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14.在Nature或Science國際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者。

15.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

16.“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第一負責人,且項目通過驗收。

17.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中方項目第一負責人,且完成項目通過驗收。

18.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20.中國通信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三)教育類

1.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2.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2名;

3.國家級教學名師;

4.閩江學者;

5.全國名校長、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獲得者;

6.教育部“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

7.國家精品課程負責人;

8.高等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

9.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得者;

10.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第1名。

(四)經濟類

1.享譽國內外的經濟學家;

2.孫冶芳經濟科學獎前2名;

3.具有在《財富》、《福布斯》等世界權威機構發佈的世界500強企業或國內年度500強企業總部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經歷,擁有促進我市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我市重點領域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文化藝術類

1.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知名學者:

(1)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獲得者;

(2)擔任過世界著名樂團首席指揮、世界著名音樂學院教授、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評委會主席、副主席;

(3)在海外獲得著名建築獎、著名工業設計獎、著名文學獎、著名電影獎、著名電視獎、著名戲劇獎、著名音樂獎、著名廣告獎等獎項中最高級別個人獎項及國際著名藝術比賽一類大獎個人獎項;

(4)在世界著名歌劇院或音樂廳以個人專場出演的藝術家。

2.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3.全國德藝雙馨電視藝術工作者(百佳電視藝術工作者)榮譽稱號獲得者。

4.長江韜奮獎獲得者。

5.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主要作者(含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6.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單項獎(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臺美術獎、文華表演獎)一等獎、二等獎第1名獲得者。

7.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主要作者、編劇、導演和主要演員前3名。

8.全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廣播播音員主持人獎、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獎)等獎項的獲得者。

(六)職業技能類

1.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2.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高級技師和獲得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高級技師;

3.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技師、全國技術能手。

(七)體育類

培養出奧運會冠軍或世錦賽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

(八)醫藥衛生類

1.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白求恩獎章”獲得者;

3.醫藥領域科技重大專項技術管理專家組專家;

4.中華醫學科技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獲得者;

5.國家一級醫學衛生專業學(協)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九)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第二層次高級人才

(一)綜合類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獲得者;

2.省級優秀人才;

3.省自然科學基金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4.省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獲得者;

5.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6.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二、三完成人,二等獎第一完成人;

7.省“百人計劃(團隊)”人選;

8.“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

9.省海西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和海西創業英才;

10.獲得博士學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人員;

11.獲得碩士學位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

12.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具有博士學位、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的人員;

13.在海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在國際知名企業等機構中擔任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14.具有博士學位,具備較高的科技創新能力,其研究專業符合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海洋高技術等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學術技術成果處於該領域前沿和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且在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含試點)從事過博士後研究的人員(含在站)。

(二)經濟類

1.擁有獨立知識產權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場潛力,來榕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人才;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並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佔創業投資30%以上的創業人才;

3.符合市級重大項目、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具有突破關鍵技術或掌握核心部件製造工藝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別急需的緊缺人才。

(三)教育類

中小學特級教師。

(四)職業技能類

省級首席高級技師、省級優秀高技能人才。

(五)文化技能類

一級演職人員。

(六)醫藥衛生類

1.擔任省級一級醫學衛生學(協)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2.國家級專業學術刊物常務編委、省級專業學術刊物主編。

(七)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高級人才。

三、第三層次骨幹人才

(一)市級優秀人才;

(二)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

(三)被授予福州市首席高級技師、福州市優秀高技能人才稱號的;

(四)經人事部門認定的屬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專業的碩士及以上學歷研究生;

(五)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

(六)企業有突出貢獻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七)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作出比較突出貢獻的其他骨幹人才。

以上骨幹人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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