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姐學法」《婚姻法》究竟在保護誰的權益?

「陇姐学法」《婚姻法》究竟在保护谁的权益?

隴姐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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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婚姻法》究竟在保护谁的权益?

《婚姻法》究竟在保護誰的權益

「陇姐学法」《婚姻法》究竟在保护谁的权益?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三條規定從正反兩面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

以上3個法律條文包含了《婚姻法》的七項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5、計劃生育;6、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7、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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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因婚姻關係成立,配偶之間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分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個方面(狹義的理解)。夫妻關係也可以稱為婚姻的效力,即婚姻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夫妻人身關係

1、夫妻姓名權:配偶婚後婚後有無使用自己姓氏的權利或者說有無冠塔防姓氏的義務。古代強調夫妻一體主義,婚後妻從夫姓,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現。《婚姻法》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權:我國封建社會中,丈夫在家庭中佔統治地位,以“男女有別”、“男主外、女主內”、“三從四德”等倫理觀念束縛女性。《婚姻法》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甲乙限制或干涉。”此法條背後的價值體系仍然是男女平等。

3、夫妻計劃生育義務:人口再生產是婚姻家庭的職能之一,因此婚姻家庭法亦調整生育關係。

4、夫妻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故為代理的權利。《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5、夫妻同居義務: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

6、夫妻相互忠實義務:主要指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

7、夫妻住所決定權:選定夫妻婚後的婚姻住所或家庭住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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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財產關係

1、夫妻財產製:夫妻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法律制度。

2、我國夫妻法定財產製:婚後所得共同制,《婚姻法》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徵: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始於結婚,終於婚姻關係結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者配偶乙方死亡時為止。

胡某與範某認識後發展為情人關係。兩年後,胡某私自為範某購買了15萬元的轎車一輛,並登記在範某名下,幾個月後,兩人的關係暴露,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贈送轎車的事,妻子將胡某與範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並返還轎車,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未經妻子同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為範某購買小轎車數額較大,其無償贈與小轎車的行為損害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是無效的。範某應將小轎車返還給鄭某與胡某。

3、我國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以協議的形式商定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外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與分割等事務,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具備的條件:(1)約定時,雙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親自完成。(2)雙方必須自願。(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4)應當採用書面形式。(5)時間沒有要求,婚前、登記時、婚後都能約定。

4、夫妻撫養義務,夫妻之間互為對方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扶助。

5、夫妻相互繼承權: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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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以上內容再度審視新《婚姻法》,以房屋產的歸屬為列

甲男和乙女是一對情侶,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熱戀,決定結婚,但是乙女的母親堅決要在結婚之前買套房子,並且房產證要加上乙女的名字。甲男同意了未來丈母孃的意見,由甲男父母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產證上加上了乙女的名字。甲男和乙女在所有親人和朋友的祝福下舉行了結婚儀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好景不長,甲男出軌,乙女傷心欲絕,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甲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並沒有偏向於保護男方的利益,而摒棄對女方利益的保護,這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於那些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做夢要嫁給富二代、官二代的拜金女是致命的一擊,但是對於獨立自尊、自己就有能力駕馭自己的人生、自強不息的女性來說,《婚姻法》保障了她們的權益。因此說《婚姻法》的價值觀指向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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